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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范围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6 42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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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得到可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纠纷始终没有停息过,在这里面存在着很多的劳动纠纷。以下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范围”的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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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用人单位的住所地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则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可得出以下三种情形:

1)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且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一致,则单位所在地为同一个地点。

2)用人单位已注册登记地,但注册登记地与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则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为单位所在地。

3)用人单位未注册登记,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该地与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是相一致的。

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很多劳动者都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范围”的相关知识。作为用人单位,我们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不仅对公司有好处,对自己的道德素质也是有极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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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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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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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怎么才是工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试用期内的合同薪资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试用期内的合同薪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试用期内的合同薪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试用期内的薪资待遇须不低于正式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据】请着重理解上述内容的出处——《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阐述道,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享有的薪资待遇不应低于其所在工作单位同一岗位中最低档级别的薪酬,亦或是劳动合同所商定之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同时,确保薪资总额不低于当地政府所颁布的最低薪资水准。

临时工工作时受伤,该找谁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临时工工作时受伤,该找谁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 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3、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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