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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收购50大案例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8 2961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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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0年至1998年未规范的上市公司收购

1.宝-延风波——中国上市公司收购第一案

华律网

1993年9月13日,深*安旗下宝安上海、**华东保健品公司和**龙岗宝灵电子灯饰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悄悄收购**实业的股票。9月29日,上述3家公司已经分别持有**实业4.56%、4.52%和1.657%的股份,合计持有10.6%。由此,**实业的股票价格从9月13日的8.83元涨至12.05元。9月30日,宝安继续增持**实业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15.98%。至此宝安才发布举牌公告宣称持有延中5%以上的股票,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向**实业公开宣战。这是1993年国庆节的前夕。1993年的宝-延事件,**宝安集团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达19.8%,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此开辟了中国证券市场收购与兼并的先河,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例通过二级市场收购达到成功控制一家上市公司的案例。后来,1998年,方-正入住延中,延中改名为方-正科-技,后来有发生长-虹、裕-兴争夺控制权的收购事件。

宝-延风波是中国大陆第一例股权转移事件,标志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迈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其后万-科参股申-华、**控股棱光、康*贝吃掉凤-凰、**发拨弄爱使、**举牌兴业、一汽买金杯等一系列事件,都可说是宝-延事件激起的千层波浪,同时也催生了中国股市挖掘不尽的题材板块--资产重组。

涉及要点:信息披露的程序;公告、反收购

2.申-华竞购案

1993年11月10日,宝-延风波平息没多久,深*科(000002)发布公告,深*科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实业5%股份。1994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报》在第四版上刊登万-科4家A股股东授权万-科B股股东之一**证券所作《改革倡议——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书》,其中对万-科参股申-华大加指责。王-石虽对此并不认同,但其实在1993年末万-科就已经开始减持申-华的股票。1993年底,**工贸持股3.74%,依然是第一大股东,万-科持股比例已经降为2.92%。在后来的两年中,万-科继续减持,直至1995年从申-华前10大股东名单中退出。同年,**工贸及瞿*国等与上海太*海设备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工贸退出但太*海也没有进入**实业,而1995年瞿*国以0.69%的持股比例,俨然位居第一大股东之列。此时**实业的股权分散的程度已经到达历史最低点。在1996年底,金融大厦即将封顶之时,广州三新公司在二级市场大量买进该公司股票,接连二次“举牌”公告,并引发“申-华”公司董事会的内部决裂。七名董事要求接纳“三新”公司的四名新董事,并与董事长反目。在此关键时刻,作为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证券”公司登场入驻,先后持流通股15%,成为无法抗争的第一大股东君-安入住申-华后,派来年富力强的年轻管理人员,瞿*国仍是董事长,但离开管理第一线。1998年7月,君-安高层出事后,瞿*国在管理层的一致要求下,重新掌控申-华。但瞿*国在收购江西省最大的民营科-技集团**科环集团时与君-安产生分歧,临时股东大会上该项收购提案未被通过,最后瞿通过分拆收购的方式得以实现。1999年,君-安投资与瞿*国反目,以瞿*国“侵权和非法投资”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这也创下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大股东状告公司董事长的例子。一时间,君-申之争成了市场竞相关注的焦点。1999年3月17日,申-华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以9.2亿元收购华-晨在美国纽约股市上的51%的股权(未能实施)。同时,为了排除大股东君-安的阻力,包括瞿*国在内的7名董事决定以集体辞职为条件,同时,董事会推举9名主要来自华-晨的新董事候选人。而华-晨通过收购君-安投资成为**实业的控股股东。1999年4月,仰-融当选为**实业董事长;1999年8月,**实业以其持有上海申-华商务大酒店90%的股权与珠海华-晨持有的**华-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95%的股权进行置换,其中的差价2655.2万元由本公司以现金向珠海华-晨支付;1994年10月,**实业更名为**集团。2001年,**集团再次更名,变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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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设置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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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如何设置股权质押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企业股权质押股权,登记才设立。 出质是指债务人未担保借款,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若是不能履行债务,则执行股权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时原则上不能转让股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华律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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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明确权属的股权能否进行质押

法律顾问律师9分钟前回复:

关于尚未明确权属的股权能否进行质押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尚未明确权属的股权能否进行质押 根据规定,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确认权益归属并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能用于股权质押。 由于尚未依法确权的股权,无法确定其实际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是哪位,因此此类股权在法律上无权进行股权质押。 关于基金份额以及股权质押的相关事项,需要明确指出以下几点:,当基金份额及股权完成出质登记手续之时,即代表股权质权正式成立;需注意的是,一旦完成股权质押后,基金份额和股权便不再具备流转的资格,但如若出质人和质权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话,这一限制可视为例外。 其次,出质人在转让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及股权后所获得的款项,必须将其提前偿还给质权人,或者将该笔款项存入指定账户以便代为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经营范围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经营范围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公司,但不是有限合伙公司 2、注册资金没有要求 3、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经营范围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做股权激励的经营范围可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 。 。 。

公司法人是做什么的,有怎样的特征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法人是做什么的,有怎样的特征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人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它不同于自然人,不以生命存在为特征,而是由个人联合、集体联合或者个人与集体联合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体,这是它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 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经核准的流程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经核准的流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经核准的流程是: 1、受理。 公司债券监管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审核。 申请受理后,公司债券监管部将根据回避要求等确定审核人员。 审核人员分别从财务和非财务角度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适时启动诚信档案查询程序。 审核工作遵循双处双审、书面反馈、集体讨论的原则。 3、反馈。 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 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问题、拟反馈意见及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的事项,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反馈意见。 4、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证监会履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公司债券发行行政许可的签批程序后,审结发文,公司债券监管部及时完成申请文件原件的封卷归档工作。 5、期后事项。 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领取批文后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公司债券监管部提交期后事项材料,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法律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经核准的流程,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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