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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责任承担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9 71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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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我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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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1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伤亡者所在单位可以支持伤残者及死亡者遗属向法院起诉。

二、责任的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比例分别承担责任;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的,由各自平均承担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等的受雇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伤亡的,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或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伤残赔偿范围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伤残者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因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之前的实际收入的全额赔偿;因受伤、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按受伤、致残前后的实际收入的差额赔偿。

(二)医疗、护理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诊断费、治疗医药费、住院费等;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三)安抚费。是指对受伤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其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性的赔付。

(四)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运送伤残人员的交通、食宿之合理费用、伤愈前的营养费、补救性治疗(整容、镶牙等)费、残疾用具(假肢、代步车等)费、医疗期间陪住家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支出。

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一)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O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O%。

(二)医疗、护理费〔具体内容参见前条第(二)项〕。

(三)安抚费。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四)丧葬费。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但以死者生前六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五)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寻找尸体、遗属的交通、食宿及误工等合理费用。

五、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O岁;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O岁。

7O岁以上致残或死亡的,其计算收入损失的年限不足5年者,按5年计算,并予以一次性赔付(综合考虑利率及物价上涨因素)。

六、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伤亡者为待业人员及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按其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伤亡者为未成年人的,可参照本款以18岁为起点计算。

伤亡者为我国公民的,其对外索赔的标准,可参照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的对外索赔工资标准处理。

七、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O万元人民币。

八、赔偿费应赔付给死者遗属、伤残者本人。伤亡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为处理伤亡事故所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费中返还。

九、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十、本规定自1992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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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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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和不计免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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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赔额和不计免赔险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名词解释:免赔额和不计免赔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 在规定中,所谓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的,视同单方肇事事故,应扣除赔款的20%。 假如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则不用承担上述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而获得全额的理赔。 而通常保险公司特别约定的免赔额是指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 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绝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超出免赔额时,保险人赔偿损失额与免赔额之间的差额。 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则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 若损失超过200元,保险人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 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 相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超出免赔额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不做折扣地赔偿。 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则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 若损失超过500元,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 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

没签合同定金可以退吗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没签合同定金可以退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没签合同定金有些可以退,有些不能退。 根据处理房产买卖纠纷的相关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订立认购协议后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是不退的。 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不是由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购房者同意,就是说购房者也有权利提条件,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 既然是因为双方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实质上就是开发商的条件购房者不答应,而购房者的条件开发商也不答应,所以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自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 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认购书,而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就不能退了。

欠条上约定事项怎样写才有效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欠条上约定事项怎样写才有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写欠条具有法律效果需要注意: (一)写明欠款的原因、款项金额、欠款人与借款人签字、约定还款期与违约责任等。 (二)如果欠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期的,则该欠条在还款期之日起3年内有效。 若无明确约定还款期,则在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内有效。 (三)债务的欠条需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不公平的合同构成合同诈骗吗,有哪些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45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公平的合同构成合同诈骗吗,有哪些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不公平的合同构成合同诈骗吗,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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