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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该怎样行使代位权
如果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案例:某乙欠某甲4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某丙又因买受某乙的货物欠其货款4万元,双方约定:4万元货款某丙分两期偿还:第一期至2003年6月还2万元;第二期至2004年6月还2万元。逾期后某丙仅还2000元,其余未能偿还,某乙亦未对某丙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某甲向某乙索款无着,遂于2003年8月以某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某丙履行所欠某乙的3.8万元债务。
被告某丙答辩:欠某乙货款是实,但到期的货款只有2万元,其余2万元尚未到期,原告无权对未到期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原告某甲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某丙未支付某乙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某乙可以要求某丙支付全部价款。所以,原告作为某乙的债权人,在某乙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可以代某乙向被告某丙主张全部价款。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全面的支持。因为本案债务人某乙欠原告的到期债权4万元事实存在,某丙尚欠某乙3.8万元的债务,虽然某乙和某丙约定了分两期给付,其中只有第一期到期,某丙仅给付某乙2000元,但由于某丙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某丙的期限利益即丧失,某乙就可以要求某丙给付全部货款。由于某乙怠于行使债权,其中也应当包括向某丙要求给付全部货款的权利,所以某甲可以行使代位权。否则,将不利于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被告的主张,即对已到期的1.8万元由某甲行使代位权,驳回原告对未到期的2万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一、未到期的2万元不符合代位权发生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按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必须是:一是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本案中某丙欠某乙的到期债务是1.8万元,另外2万元并未到期,因此,本案债权人某甲只能代位行使1.8万元的债权,对未到期的2万元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2万元未到期债权没有损害债权人某甲的利益。法律明确代位权制度,其目的是债的保全,即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正当的减少,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中,某乙对某丙的到期债权是1.8万元,某乙对该债权既没有提起诉讼又没有申请仲裁,该怠于行使的行为可能导致1.8万元债权的丧失。而对另外2万元债权因未到期,某乙目前不行使该权利,即要求某丙给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其行为不可能导致该债权的丧失,或导致某乙财产的不当减少,所以对债权人未造成损害,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买收人期限利益丧失权属出卖人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明确规定了分期付款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严重违约时享有的一项权利,即可以要求买受人给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期限利益的丧失,此项权利不能必然为分期买卖合同出卖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本案原告作为代位权人,法律没有赋予其享有此项权利。同样,分期买卖的出卖人对此项权利的行使是“可以”不是“必须”,买受人期限利益的丧失是“可能”不是“必然”,所以,本案债权人只能对到期的1.8万元债权行使代位权,对未到期的2万元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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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华律网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如何行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分别有:代位权成立的,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什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
代位权是一种合同保全权,如果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债务人的损害的,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民事诉讼,向次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利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判决。关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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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关于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可以申请代位求偿的情况有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可申请、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可申请、对方肇事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可申请。关于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关于哪些叫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债务人享有债权,且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就是非法债务,这和一般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有所区别,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