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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的货币资金管理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8 81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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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办理;二是上述收支业务的账务核算。具体而言,本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华律小编为你解答:

1.做好现金收付的核算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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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银行存款的收付核算

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审核无误的收入与支出凭证进行复核,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

3.认真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及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经常与银行传递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4.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现金,现金如有短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要负赔偿责任。对于单位保险柜密码、开户账号及取款密码等,不得泄露,更不能任意转交他人。

5.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一般而言,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6.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发生销售纠纷,货款被拒付时,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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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子公司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9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破产子公司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集团和子公司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破产清算的,不会连累子公司也进行清算,集团的债务由集团财产承担。 2、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3、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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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律师9分钟前回复:

关于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代持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股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的过程中,不允许隐匿该公司的真实股东,即隐名代持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信息披露不实,该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可能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企业改制上市程序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企业改制上市程序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企业改制上市程序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吗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 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承担。 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向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责任,不需要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都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股东不需要对未偿清的债务负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概要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概要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概要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法人)所享有的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定代表人在享有公司法人财产私有权的 同时,亦独立拥有相应的法人财产; 其次,亦有资格作为公司的对外代表,主持及签署一些具有重大经营性质的文件如合同等。 关于法定代表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方面,则涵盖了多个层面:包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条例、行政规定以及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准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如果导致公司或其他人发生经济损失的话,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依据则援引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第三章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强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该具备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个股东而言,他们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其已经申领的出资额;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的责任限制则仅仅局限于其已经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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