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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按揭风险防范与化解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30 3067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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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1年住房梯级消费形成,很多按揭中的商品房也已逐渐进入二手房市场。在现在的商品房交易中,二手房转按揭交易逐渐占据一定规模。

那么,什么是二手房转按揭呢?据业内人士介绍,现在所谓的二手房转按揭一般是指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需要通过贷款来还清房屋的前一次按揭房款。二手房转按揭又分为本行转按揭和二手行跨行转按揭,其中我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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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转按揭业务的地方大多实行的是本行转按揭。

办理此项业务,首先由原业主即出卖人向所借贷的银行提出申请,同时开发商也同意转让,再由开发商到房产局办理变更手续,然后开发商与新购买人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新购买人持此合同到银行申请办理放贷。

二手房的转按揭贷款手续与普通的二手房按揭贷款手续的不同之处,在于普通的二手房按揭贷款,银行都是在房产办理完过户之后才放贷给业主,以支付买方的购房款。但是在转按揭业务中,由于业主的房屋是仍为按揭中的房屋,无法进行二次抵押,因此需要先发放第二笔贷款,用于还清业主的贷款,取得房产证并解除抵押才能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所以二手房的转按揭贷款业务只有选择正规大型的房屋中介才能

完成。这样的中介与银行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并且在转按揭交易中能够帮助业主、客户及银行三方面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起到很好的协调和保证作用。

调查

有没有实行二手房转按揭业务呢?记者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以及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为例进行了一番调查。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说可以办理二手房转按揭业务,具体手续到当初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分行去办理。但分行的工作人员却回答说从没有办

理过二手房转按揭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一直不能办理转按揭手续;

交通银行:由于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不能解决,所以不能办理二手房转按揭业务;

光大银行:光大银行总行的工作人员说**路支行曾办理过二手房转按揭业务。但经咨询光大银行**路支行后得知,目前此项业务已停止,现已不能办理二手房转按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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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丢失,合同原件丢失,需要办理公积金,但是房管局已经备案了,无法再开一个无房证明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

北京徐勇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尽管房管局已经备案,无法再开具新的无房证明,但您可以尝试联系房管局,请求他们提供一份备案的证明或者复印件,以证实您的房产情况。如果合同原件丢失,您可以尝试联系与您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如开发商或卖家),看是否能重新提供一份合同或者合同的复印件。

买房交了首付,但银行不批贷款,而开发商打电话说要交税办房产证,要交吗?

北京徐勇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银行不批贷款的问题,你需要了解具体原因。可能是因为贷款资料不齐全、个人征信问题、收入不符合贷款要求、年龄不符合标准,或者是因为首付款不足。了解原因后,你可以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补充完整的贷款资料、改善个人征信状况、增加收入证明或者筹集更多的首付款。

问一下办房产他项权证需要怎样的材料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问一下办房产他项权证需要怎样的材料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办房产他项权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房地产抵押申请表; 抵押人身份证; 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未婚证明; 借款抵押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评估报告书或抵押物价值协议书;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套房首付新政策具体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44分钟前回复:

关于二套房首付新政策具体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的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不低于60%下调为不低于40%。 但是各地标准不一。 新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三成,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 面积在90㎡及以下的房子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我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45分钟前回复:

关于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我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间内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解除权的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就消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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