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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案情:2002年9月28日由被告夏*龙等四人出资成立被告**昌丰劳保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按公司章程规定每位股东应出资75万元,但各股东实际出资在8万元至12万元之间,总额不超过40万元,公司设备用股金购买,主要设备是100台旧缝纫机,价值约3万元。2003年10月25日,被告**公司借原告宋*华3万元,并约定月息600元、期限六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公司于2004年8月只付给原告2004年2月5日之前利息2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催款,被告**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于2005年8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公司在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本息;2、被告四股东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分歧:原告宋*华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是毫无争议的,但对其第二项请求能否支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能是股东之间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欠原告借款属于公司债务,公司股东无义务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依法对公司承担责任,况且被告**公司仍在经营中,因此该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夏*龙等四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交所认缴的股金,各股东尚有60余万元股金未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公司是否经营与股东应足额出资并无关系,因此,被告四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评析:但需说明的是,原公司法对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未明确做出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规定,但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立法宗旨是股东要足额出资,且以公司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为股东成员的有限责任。发生此种现象,从条款的表述上看,要行使权利的人要么是公司,要么是其他股东。若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如此,甚至同等,公司或股东会起诉其股东吗?显然是不会的,这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样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然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为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公司债权人向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才能实现股东足额出资,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打击不法公司经营者。因此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符合公司法立法宗旨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新法的肯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条是关于公司法人及其否认的规定,即公司是企业法人,其特征一是它的团体性,二是它的独立人格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就是在特定情形下不承认法人法律人格的一种法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西方又称“揭穿公司的面纱”,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法人责任制度中有二个重要内容,一是法人对其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的是一种无限责任;二是法人成员(即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公司法人财产不足。在实行公司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公司法人的财产是债权人的唯一保障,所以公司法人财产显著不足常常被作为导致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场合之一。如果出资人运用法人形式组织经营,其自身不再对债权人负责,那么就必须对法人依公司章程提供足够的资本以换取有限责任的优惠。资本是否完全到位,可以说明其是否有诚意以法人形态从事经营。如果其利用法人形式组织经营而又未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造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可认为其有利用法人人格制度逃避责任的企图,此时就可以否认其法人人格。本案中被告四股东各尚有60余万元股金未缴,严重影响公司财产不足,导致逾期不能归还原告宋*华借款,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这就属于公司法人财产不足的情形。此时就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与股东的独立人格及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清偿,即此时,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此,就可以据此法条,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需在出资不实范围内)。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出资不实的股东处罚力度比原公司法要大,其目的正是制裁违法经营的股东,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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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发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为此,原告依确认书要求前妻即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裁判要旨]:案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审...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情]:2004年1月,张某给侯某新买的房屋搞装修,张某则雇佣了农民工李某,双方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由李某负责装修房屋的具体业务,劳务费为15000元。6个月后,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侯某支付给了张某全部费用,但张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劳务费用15000元。2004年10月,张某与其妻子文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依法进行了分配。李某年底找张某要求支付劳务费,...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平息。因此,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值得探究。有一案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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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督促对方还款。如果对方还不上,债权方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主贷人用自己的资产,譬如房产、车子、有价证券等去抵押贷款。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维权,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一种请求权,一种准许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关于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被担保人不还款,担保人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解决:1、担保人是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随意否认担保。如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协议;2、担保人如果已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可以向债务人、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担保人偿还的数额。关于给别人担保别人不还钱了怎么办的问题,大家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连带责任的承担是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连带责任人决定各自赔偿多少。至于赔偿标准,则需要看侵权的类型以及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无具体的标准。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现在一般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这种关系何以会存在,或这种关系的性质如何,却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定论。概括起来,对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下面华律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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