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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基本案情:甲借乙之摩托车去市场买菜,在路上被一货车主丙撞倒,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2000元,同时支付摩托车修理费500元、折旧损失费300元予乙。在此事故中,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甲向丙请求未果,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甲能否以自己名义向丙请求支付医疗费已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甲能否以自己名义向丙请求支付摩托车修理费与折旧损失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通说认为甲能以自己名义向丙提出修理费、折旧费损害赔偿请求,但其理论依据有所区别,主要理论学说有以下三种:1、代位权理论支持者认为,甲之所以能以自己名义就摩托车修理费、折旧费向丙请求损害赔偿,是因为甲向权利人摩托车主乙支付修理费和折旧费后,取得一种代位权,代乙之位以自己名义向侵权者请求赔偿。否则,乙可获得双重赔偿,而甲却要对他人过失行为负责,显失公平。2、无因管理理论支持者认为,甲系为侵权人丙管理事务(支付修理费与折旧费),侵权人丙对物主乙损害赔偿义务因而消灭,甲当然可就为丙管理事务所支出之费用请求丙予以补偿。3、不当得利理论支持者认为,一方面甲支付摩托车修理费、折旧费系为侵权人丙之行为所增加之义务,仍属受损害;另一方面,侵权人丙对乙摩托车之侵害,原应负责赔偿,现因甲已尽赔偿义务而免给付乙修理费与折旧费。这样侵权人丙对乙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之免除是无法律上之原因受益,依不当得利之法理,就应返还其所受利益于受损害人甲。以上三种学说都肯定了甲能以自己名义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实现了结果上的公平与正义,但从法律适用上仍有商榷之处。首先,民法中的代位权主要有两种,其一求偿代位权;其二债权保全代位权。前者又可主要分为:1、代位清偿,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61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的侵权承担垫付责任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的代位求偿权;2、免责求偿之代位,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因清偿行为而使其他债务人免责任者,可就超偿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其各自负担之部分;3、保证人之代位;4、第三人物上担保之代位。可见,民法中代位权,其类型民法设有规定,不宜随便乱设,上述案件中甲向丙请求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定类型代位权之构成要件,也就不宜直接适用代位权理论。其次,甲之所以向乙支付摩托车修理费、折旧费不是没有原因的,而是甲乙双方之间存在一个借用合同,甲对其不能按约定返还借用物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这样说甲是为了自己义务而不是为他人丙管理事务,因此也就难以构成无因管理。再次,甲向乙支付修理费、折旧费,系在履行法定义务(借用契约义务),如何得同时使侵权人丙对权利人乙之损害赔偿义务发生消灭之法律效果,在理论上仍难以说通,因此适用不当得利仍有疑问。也许还有人认为,甲乙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借用合同关系,应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由甲先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丙请求损害赔偿。从理论上说,合同法第121条对合同相对性的进一步肯定,其出发点就是为了防止违约者推卸责任,其保护的是守约者的利益,仍难以解释本案中甲就有权对乙的财产之损害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即使我们承认有争议的债权侵权理论,即债权可成为侵权的对象。在本案中,甲的权利是对摩托车的使用,返还摩托车是他的义务,从甲应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角度来说,丙直接侵害的是甲的返还借用物的义务与乙的财产所有权利,因此该理论还是难以给甲能以乙之名义向丙请求损害赔偿提供充分法理依据。笔者认为,乙既可以直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甲因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具有选择权,但不可获得双重赔偿。这样甲在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后,乙应向甲转让对丙损害赔偿请求权。甲也可在向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乙让于对丙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甲之所以能以自己名义向丙请求损害赔偿,是因为乙已经把其损害赔偿之债权让于给甲了。
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组建于2012年,汇聚了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旨在整合优质法律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团队部分律师曾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任职,不仅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广泛的人脉资源。律所一直秉持“真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以法律顾问、诉讼、非诉讼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不断深化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专业分工造就专业律师,专业律师成就专业案件。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主要业务以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公司法务、人损工伤、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务债权、资产重组等为主。各部门实行主管律师负责制,对办案质量跟踪考核,并将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合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团队以敬业精神和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不断赢得当事人的赞誉及法律界的认可。“真诚”、“专业”、“高效”已成为特色,也是团队一直推崇和坚持的执业理念,也将秉承这一宗旨,继续提升自身素质,超越过去,不断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详细>>
在线咨询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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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发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为此,原告依确认书要求前妻即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裁判要旨]:案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审...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情]:2004年1月,张某给侯某新买的房屋搞装修,张某则雇佣了农民工李某,双方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由李某负责装修房屋的具体业务,劳务费为15000元。6个月后,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侯某支付给了张某全部费用,但张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劳务费用15000元。2004年10月,张某与其妻子文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依法进行了分配。李某年底找张某要求支付劳务费,...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平息。因此,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值得探究。有一案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该条规定,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关于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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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督促对方还款。如果对方还不上,债权方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主贷人用自己的资产,譬如房产、车子、有价证券等去抵押贷款。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维权,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一种请求权,一种准许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关于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被担保人不还款,担保人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解决:1、担保人是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随意否认担保。如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协议;2、担保人如果已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可以向债务人、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担保人偿还的数额。关于给别人担保别人不还钱了怎么办的问题,大家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连带责任的承担是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连带责任人决定各自赔偿多少。至于赔偿标准,则需要看侵权的类型以及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无具体的标准。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现在一般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这种关系何以会存在,或这种关系的性质如何,却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定论。概括起来,对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下面华律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信用卡按规定只能个人使用,其他人是不可以使用的,如果额度不大,可以自己到期还款,再向对方讨要欠款。如果额度较大导致你无力还清全款,可以选择最低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咨询,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