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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85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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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签订客运合同时,承运人应该对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负责,如果旅客受损,承运人是需要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负责。那么,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一、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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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如旅客无票、持无效客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乘车,或超程乘车、越级乘运又不补交票款的,旅客拒绝接受汽车站安检,坚持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运输途中突发疾病,或患严重传染疾病,对公共卫生有重大影响和威胁并需强制进行隔离治疗的;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或旅客故意违反乘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的;旅客违法犯罪造成的。如旅客是正在被侦查机关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旅客利用车厢进行非法活动的;旅客自身过错造成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如旅客携带违禁物品被有关部门查获收缴的。

二、不可抗力免责。

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三、第三人原因免责。

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所以,如果是旅客自身的原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财物损害,承运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责,承运人免责的,需要对免责事由负举证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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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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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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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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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未签订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影响 法律剖析方面,在日常生计中对于尚未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主要会对承租方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需要提前支付租金和保证金,而缺乏租赁协议的保护措施,他们随时可能面临被房东驱逐出门的风险,并且押金以及租金也无法再行索回。 然而,若为承租人率先进入房屋并尚未支付租金和保证金,那么未签订租赁协议则会给出租方带来不良影响,因承租方可能会出现拖延支付租金的情况。 相应的法律依据可援引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之规定,租赁协议必须包含租用物品的具体描述、使用数目、用途说明、租赁时长、租金支付的时间段与方式、物品保养等多项条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间不能超出二十年。 若超过这个时间限制,超出的部分将视为无效。 租赁期结束后,双方可协商续订新的租赁协议,但需注意,从续订之日开始计算的约定租赁期限亦不得超越二十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若双方未能以书面形式记载相关事宜,未能确定租赁期限,便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租赁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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