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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既适用于双务合同也适用于单务合同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69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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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合同的履行中有三大抗辩权,其中一个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合同的适用和履行来说这一抗辩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既适用于双务合同也适用于单务合同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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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总体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适用

1、买卖合同

双方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2、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也是双务合同的一种,中国《民法典》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属于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已经交付的租赁物(房屋);因为租赁人只有在租赁关系届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时,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负约定的报酬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后,才能获得报酬。对于定作人来说,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若承揽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应有承揽人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只有知道这一知识才能更好的运用这一权利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或是还有其他疑问,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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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履行吗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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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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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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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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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此之外,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无权代理,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44条当中的规定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属于有效的,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的订立的主体如果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也是属于一种构成了一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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