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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25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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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运输合同托运人有所耳闻,但是具体对这个是干什么的却不太了解。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有何履行职责?他们的权利又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的材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如何履行职责

(1)提供约定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装载,必须处于对该种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则认为不适货(即不适航)。同时,托运人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名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填写清楚。如果因为托运人申报的货运资料不实、不精确、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失,引起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另外,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有关货物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如果由于提交得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以致船舶不能按时出港,造成延滞以及使承运人遭受到损失,都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并且是标志清楚的货物。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在向承运人交运时应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且应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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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1、预防运费;2、到付运费;3、比例运费。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的。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支付的。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就无权收取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只要货物已经运到目的港,即使已受到损坏,收货人仍须照付全部运费,而不能据此拒付或减付运费,否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在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收受货物。托运人在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就应及时收受货物。在目的港释收受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收受货物,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

根据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的责任有: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在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通过对上文的阅读,相信我们大家已经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综上所述,运输合同托运人的职责有妥善包装,货物的资料正确性,对承运人造成损失,要付赔偿责任。托运人还要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续。托运危险货物的要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为你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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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
[2]《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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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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