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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案情原告:齐某被告:廊坊市××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被告:赵某被告:杜某(××铁坨厂业主)被告:文安县供电局原告齐某系被告赵某所建的建筑队工人,2004年4月12日被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签订转包协议,协议内容:杜某将所经营的铁坨厂承建的被告木业公司异型彩钢屋架上瓦工程转包给赵某。2004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木业公司安装异型彩钢瓦时,被距屋顶部1.35米的高压电线路击伤,先后经霸州市第一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文安县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烧伤总面积4%,其中头面部为深Ⅱ度烧伤占2%,深Ⅲ度占1%,右足底小趾左部为浅Ⅱ度烧伤占2%。为此齐某以赵某、杜某、木业公司为被告向文安县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庭审中追加文安县供电局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赵某辩称,木业公司怕影响生产未断电,是原告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应按规定给予原告一定补偿。另外,其与原告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被告辩称杜某,对原告所诉身体受伤的时间及结果均无异议,但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木业公司辩称,其根本不认识被答辩人,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其与杜某签订协议,杜某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被告文安县供电局辩称,电业局下设输电线路完全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伤害。供电局无任何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审判2005年11月14日,文安县法院对致原告受伤的输电线路进行勘验,勘测结果为:线路据地7.45米,房顶距输电线路1.35米(测量环境最高气温摄氏13度)另经文安法院鉴定技术室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齐某电击伤致右眼白内障,右视神经萎缩,其致残程度为七级。”另查明,木业公司陈述房屋是2004年4月将原有房屋拆除进行翻盖,没有审批手续。庭审中,原告与被告木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被告木业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万元。原告放弃追究被告木业公司的连带责任及其他责任。法院认为,原告齐某作为被告赵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发生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赵某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辩称与原告齐某为合伙关系,因其没提供有效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杜某在明知赵某没有相应资质情况下而将自己所承揽的异型彩钢瓦屋架上瓦工程转包给赵某,造成原告受伤,对此被告杜某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木业公司违背电力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高压输电线路下建筑房屋,增加了安全风险,对原告受伤,其作为发包人亦应与雇主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齐某与被告木业公司双方已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该行为属于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作为本案被告文安县供电局,由于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致原告电击伤的输电线路的产权为被告;况且依雇佣关系索赔与向致害物管理人或产权人索赔属请求权竟合,当事人不得同时选择,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文安县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齐某应获得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1004.84元,误工费14193.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5元,护理费675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9026元,交通费420元,对于原告齐某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用,由于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已经给其造成了严重后果,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因此为其要求应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人生活状况及当地人均生活的水平状况,以给予原告2000元为宜,因此被告共计应赔偿原告费用为47574.01元,由于被告木业公司已承担20000元,故剩余部分的赔款应由被告赵某承担,即被告赵某承担的份额为27574.01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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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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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发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为此,原告依确认书要求前妻即被告承担一半的债务。[裁判要旨]:案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审...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情]:2004年1月,张某给侯某新买的房屋搞装修,张某则雇佣了农民工李某,双方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由李某负责装修房屋的具体业务,劳务费为15000元。6个月后,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侯某支付给了张某全部费用,但张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劳务费用15000元。2004年10月,张某与其妻子文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依法进行了分配。李某年底找张某要求支付劳务费,...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平息。因此,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值得探究。有一案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该条规定,连带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关于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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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通过各种合法手段督促对方还款。如果对方还不上,债权方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主贷人用自己的资产,譬如房产、车子、有价证券等去抵押贷款。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维权,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追偿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一种请求权,一种准许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前提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关于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被担保人不还款,担保人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解决:1、担保人是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不能随意否认担保。如不愿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除担保协议;2、担保人如果已经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可以向债务人、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担保人偿还的数额。关于给别人担保别人不还钱了怎么办的问题,大家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连带责任的承担是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连带责任人决定各自赔偿多少。至于赔偿标准,则需要看侵权的类型以及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无具体的标准。关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对提单债权关系的存在,现在一般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这种关系何以会存在,或这种关系的性质如何,却众说纷纭,迄今没有定论。概括起来,对提单债权关系性质的看法大致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提单债权性所表现出来的债权关系来自于运输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下面华律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信用卡按规定只能个人使用,其他人是不可以使用的,如果额度不大,可以自己到期还款,再向对方讨要欠款。如果额度较大导致你无力还清全款,可以选择最低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咨询,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