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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债务人应是法人还是个人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9 2368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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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洛阳中合祥水泥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市孟津建设工程集团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签订购销合同,发生水泥购销业务,截止目前,被告拖欠原告水泥款94440元未支付。经原告方多次讨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现诉请被告洛阳市孟津建设工程集团支付所欠水泥款9444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合同没有履行,公司没有收到货物,不应支付该批货款。原告出具的催款通知是给个人的,公司不认可。所以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经审理查明:二OO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原告(供方)中合祥公司与被告(需方)孟津工程集团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单位供应被告单位普325香山水泥散装水泥2000吨,袋装水泥500吨。同时注明:交货地点为麻屯镇北杭萧钢构公司工地,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以需方工地指定收料人签收水泥实际收到数量,供方凭此条依实结算,合同价格已含运输费用等。双方加盖合同公章并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双方对合同均无异议。原告合祥公司举出委托书一份,内容为:“洛阳市中合祥水泥有限公司:兹由我单位牛根庆项目经理在孟津麻屯镇杭萧钢有限公司施工,全权委托与贵公司签订水泥供货合同。特此证明。洛阳市孟津建设工程集团,2001、10、30号”。需方收料人员证明函一份“洛阳中合祥水泥有限公司:我方孟津建设工程集团、河南钢构有限公司工地,委托牛营振、牛根庆、林双学负责该工地材料验收工作,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有效收据。特此证明。需方:洛阳市孟津建设工程集团(盖章)2001年10月30日”。收据一份:“今收到2001年11月2日至12月22日中合祥散装水泥:叁佰零叁吨伍陆;中合祥袋装水泥柒拾吨。孟津庥屯杭萧钢松工地,出纳牛迎震,经手人韩孝军。于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合祥公司发出了催款通知书载明:”贵单位于2001年10月10日至2002年1月10日在我公司购销425#(525#)袋装水泥70吨,散装水泥300.56吨,折计价款94440元。按照原合同规定(或其它约定)请贵单位核实帐务后付清货款,缓解我方资金困难,便于更好的为您服务。并写出还款计划,欠款大写:玖万肆仟肆佰肆拾元整。特此通知。洛阳市中合祥水泥有限公司“。当牛根庆接到催款通知后又进行了确认:”此条属实,从2002年12月起每月付壹万元,止2003年6月付清全部货款,如果不付有涧西法院仲裁。牛根庆2002年11、12“。被告举出证据,是牛根庆证明:”洛阳孟津集团与中合祥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供货合同,河南杭萧钢构工程系我本人联系,由于杭萧工程不许个人承包,也无法签订合同,所以挂靠到孟津集团,就与中合祥签订了水泥的合同,价格以合同上所定的为准,货款由我本人结算,与孟津集团无关。牛根庆,2003、3、12“。原告中合祥公司对此证明提出异议,认为是被告为逃避债务的虚假陈述,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合祥公司与被告孟津工程集团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前,合同签订人牛根庆持有被告单位的签订合同全权委托书,合同加盖有被告单位公章,故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合祥公司依约供应水泥,并有收料凭据,催款通知,收货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故被告收货事实可以认定。催款通知首部虽写牛根庆,但注明孟津工程集团为收货单位。委托人和经手人牛根庆已对数量与价款确认,故欠款事实清楚。牛根庆出具的关于债务与孟津集团无关的陈述,不符合证据有效的要件,且内容不真实,该陈述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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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条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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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债务相互抵销条件是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条件如下: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和债权。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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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了我20000元三年了不还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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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别人欠钱不还是可以起诉的,可以持起诉状到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果对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还不还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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