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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分两种情况:
1.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缓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内没有再犯罪,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叮减为无期徒刑,但在执行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当适当缩短,间隔期间也应适当延长。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有的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虽然没有故意犯罪,但也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应当如何处理?有的人提出,对这样的罪犯可以延长其死缓的考验期限,视其在延长的死缓考验期限内的表现,再作处理。我们认为,这种意见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死缓的考验期限能够任意延长的话,那么本法所规定的二年期满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对于既没有故意犯罪,又没有悔改表现的死缓犯,应当认为他们还存在着改恶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这样处理,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分子,为以后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础。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前提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死缓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才能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等严重新罪的行为;有人认为,它是指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违反监规行为及又犯新罪的行为;另有人则认为,只要有不认罪服法、妨害其他罪犯改造的行为等,均应视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此外,原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既无悔改或立功表现又无。抗拒改造情节恶劣表现的罪犯如何处理,未作明文规定。
1996年3月17日修改后的我国第210条,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作了如是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疑,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应,本法也应当明确规定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同时,对于死缓执行期间没有实行故意犯罪的死缓犯罪,应一律减刑,其中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其余的应减为无期徒刑。因此,应当正确加以理解,并从严掌握。从审判实践来看,死缓犯确属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是极少数。在确定构成故意犯罪时,通常以犯新罪为条件,并结合全案进行分析。只有确实达到故意犯罪的,才能执行死刑。
对于那些虽有一般违反监规或者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综观全案,尚构不成故意犯罪的,因而不能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过失犯罪不构成执行死刑的条件。本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里并无期满以后的规定,这与死缓裁定减刑必须二年期满以后是不同的。因此,只要死缓犯在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内,故意犯罪而又查证属实的,随时都可以依法核准执行死刑。但是,如果是在缓期工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不能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因而不能核准死刑。对这种罪犯,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起诉、审判,作出判决。只有当所犯新罪是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才能执行死刑。
死缓犯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限是二年,但是,这并不是说故意犯罪的死缓犯只有等到二年期满以后才能执行死刑。如果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期限之内故意犯罪,只要经查证属实的,就可以随时执行死刑,而不必也不应该等二年期满。对死缓犯执行死刑,应当由对其担负监管任务的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审核同意后,按照不同的情况,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注意的是,对死缓犯执行死刑,必须报请有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而不应当重新起诉,另行判决。死缓的缓期为2年,如果是在这期间故意犯罪的话,则两年期满后就会执行死刑。反之,要是悔罪表现或有立功行为的话,则就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刑。而具体减刑多少年,则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在线咨询如果采用枪决或注射之外的其他方式执行死刑,则需提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在执行死刑过程中,检察院应该派遣人员现场监督并进行相关记录工作。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二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
在众多情况下,死刑的适用都无法实施。首先,如在犯罪时年龄未达到十八岁的刑事罪犯,将不会被判处死刑;如在审判期间罪犯已经怀孕,同样不适用死刑;在审判期间已满七十五岁的人群,原则上不部分适用死刑,除非他们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夺取他人生命。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在囚犯在押解过程中须配戴戒具,在庭审活动期间,应将其所佩戴的戒具予以解除。不过,若被告可能遭受无期徒刑或死刑等严厉判决,且有明显迹象表明他们存在越狱、行凶及自杀、自残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对被告解除戒具。 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例如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审判期间已经怀孕的妇女,以及年满 75 岁以上且已进入老年时期的人群(除非是以特别残忍手法致人丧生的案件),则是依法豁免于适用死刑的。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有: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关于死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限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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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才能执行死刑,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关于死刑复核程序该怎样适用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贩卖儿童判死刑的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儿童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关于贩卖儿童怎样会判死刑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倒卖文物罪没有死刑。倒卖文物罪是指单位或者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关于倒卖文物罪是有死刑吗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犯抢劫罪的行为人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冒充军务人员抢劫等加重情节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抢劫罪会不会判死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谋杀罪不是只要交赔偿金就不用死刑,因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不能免除犯罪人应当受的刑事处罚,但是积极进行赔偿,取得谅解的,可以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谋杀罪只要交赔偿金是否就不用死刑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