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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的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29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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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虽然医疗技术十分先进,但是医疗事故却还是频频发生,使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就会造成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如何的呢?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的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概念基本特征,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综合。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必须把握如下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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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尚无准确规定,因此,应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以上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时则应认定它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具体如上所述。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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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术后不幸坠楼身亡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患者在术后不幸坠楼身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患者在术后不幸坠楼身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乃是指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工作者的疏忽或者违规操作,导致病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 具体而言,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首先,其肇事者必须是具有合法身份及资质认证的各级医疗卫生组织机构和拥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级别医护工作人员; 其次,这些肇事者必须存在着严重的诊疗护理失误或者不当行为; 再者,他们的行为必须被认为违反了现行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个诊疗护理领域的规范标准; 第四点,医疗事故必须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 此外,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伤必须波及或者影响到病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最后,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必须对其医疗行为与病人身体损伤之间存在明确且直接的因果关联,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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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并发症是否算医疗事故

法律顾问律师54分钟前回复:

关于麻醉并发症是否算医疗事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医护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 如果并发症的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的,那么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公开患者病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开患者病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 医疗事故中,一般情况下,患者应当对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诊疗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则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即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患方不需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就其在此三种情形下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怎样封存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门诊病历由谁保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承担的,因其行为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 且精神损害仅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 1、医疗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2、误工费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3、护理费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6、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 7、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加害人非法剥夺别人生命权; 8、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9、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被车撞了是否有精神损失费 被车撞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工伤事故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工伤事故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 3、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医疗过失责任的详细内容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来看,医疗领域中存在的过失责任包括: 首先,所谓完全责任是指因医疗过失致使患者受到的所有伤害与损失均由医疗单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单位需要支付所有损失的百分之百; 其次,被称为主要责任的情况,顾名思义即表示医疗事故所导致的损伤与损失主要源自医疗过失行为,而其他因素则起着次要作用。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医疗单位需要负担整体损失的60%至90%;再者,如果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结果主要源于其他因素,相应地,医疗过失行为只是次要影响因素的话,那么医疗单位需承担的就是次要责任,他们需承担的损失额度为整个损失的10%至40%;最后,当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影响大部分来源于其他因素,且医疗过失行为起到轻微作用时,医疗单位只需对其10%以下的损失负责,这就被称为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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