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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代位执行,是基于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而形成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代位执行权的行使,既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又省去许多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因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并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但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执法者在认识上也还存在一定分歧,直接影响该制度作用的发挥。笔者现就代位执行程序和实体上的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代位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问题
(一)关于第三人异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弊端
对第三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到64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61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64条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由此可见,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来讲,代为执行中的第三人抗辩权表现为绝对异议权,只要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发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履行通知自然失效,代位执行程序终结。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异议不得作实体审查。
这一规定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如何避免第三人滥用异议权呢?第三人异议的内容不外乎三个方面: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数额有出入,债权尚未到期等。有的第三人为拖延或逃避债务,以提出异议为由,规避法律,或作不实异议,使本应当能够执行的债权不能执行。这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将极为不利。因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异议内容有疑异的,只能通过审判程序,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但如果被执行人怠于对第三人起诉怎么办?现行民事诉讼法又没有规定解决途径,申请执行人面临权利实现不能的困境。
(二)当前对第三人异议处理的分歧意见
关于代位执行中第三人异议处理问题,司法界有不同的意见。有人提出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①。但这不仅于实际操作中有困难,而且在理论上存在难以自圆其说之处:(1)第三人本非执行程序当事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承认执行力扩张及于该第三人。非经诉讼程序而受执行,第三人已处于不利地位,故《意见》和《规定》都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申请开始对第三人的执行。如果对第三人的诉讼可由法院依职权发动,对第三人显失公平。(2)对第三人的诉讼性质上仍属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起诉属当事人处分权事项。法院依职权发动诉讼于法无据,侵犯了申请执行人诉讼权利。(3)如果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发动对第三人的诉讼,原告无法确定。以被执行人为原告,审判结果只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有效,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仍无法获得对第三人的执行权。以申请人为原告,因其与诉讼标的无利害关系,不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条件,第三人以此提出抗辩,将成为难以逾越的诉讼障碍。
也有人主张设立代位诉讼作为代位执行的“后续补救程序”②,或者设立与直接诉讼相对称的代位诉讼③,专门适用于第三人异议之处理。但笔者认为这两种意见都有偏颇之处。首先将代位执行程序作为后续补救程序的说法,是将原执行程序与使用普通程序的代位诉讼混为一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普通程序提起代位诉讼属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范围,是否起诉还要由其自己决定,以后续补救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的必然结果,在程序上确有许多不妥之处。其次在目前全国法院“执行难”问题特别突出的现实下,设立与直接诉讼相对称的代位诉讼,由申请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取代被执行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提起的诉讼的作法,与强制执行制度的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第三,代位诉讼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前提,鉴于代位诉讼的特殊性及被代位人的诉讼地位,判决效力范围等相关问题,都需法律的确定与规范,代位权的行使在目前的司法程序中还存在障碍,因此这种说法也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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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华律网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如何行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分别有:代位权成立的,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的权利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什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
代位权是一种合同保全权,如果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债务人的损害的,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民事诉讼,向次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利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判决。关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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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关于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关于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可以申请代位求偿的情况有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可申请、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可申请、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可申请、对方肇事逃逸后记下车牌号可申请。关于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关于哪些叫物上代位权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债务人享有债权,且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就是非法债务,这和一般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有所区别,这里的“产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直接产生,也包括由非法债务产生、延伸的所谓孳息、利息等。具体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