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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哪些权利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03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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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的时候,往往会同时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政治权利。这点相信很多人都清楚,但是具体是剥夺了犯罪分子的哪些权利呢?相信很多人就不太了解了。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围绕这一问题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哪些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请看下文对这几个权利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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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根据上文的叙述,我们知道剥夺罪犯政治权利主要是四方面的权利,详细的内容还请各位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要是你还想了解剥夺政治权利其他方面的内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华律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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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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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必要时可委托华律网专业法律咨询平台找律师咨询,下面请看华律网小编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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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关于刑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有哪些规定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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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对象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票据追索权对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有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等。 票据追索权指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等情形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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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肇事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我国法律未规定欺诈发行股票罪,但规定了欺诈发行证券罪,其最新处罚标准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协从调查是否是羁押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协从调查是否是羁押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是。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羁押的前提是当事人可能或者已经涉嫌犯罪,而协从调查一般不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只是配合刑事案件侦查的一种形式。

制毒未成功要判刑吗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制毒未成功要判刑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制毒未遂要判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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