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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性要求后施暴力可以构成强奸罪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15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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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6月6日凌晨2时许,叶锦某在福建漳平市桂中路张清某的发廊店内按摩时,要求与小姐胡*青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叶锦某殴打胡燕某及陈美某,打完离开发廊后,叶锦某越想越不舒服,又邀集了黄祖某、苏李某等人,乘一部皮卡车(车号闽F50722)再次赶到发廊,再一次踢打小姐。打后,叶锦某、黄祖某等人乘车往东坑口方向行驶,至三叉路口处,发廊店主张清某及其小舅子陈思某骑摩托车追上来,责问为什么随便殴打其店员,叶锦某、苏李某、黄祖某等人又一起殴打陈思某、张清某。经鉴定,胡燕某、陈美某、陈思某、张清某的伤为轻微伤。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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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审理中出现了分岐:一种意见认为,叶锦某向胡燕某提出性要求遭拒绝后,对其进行殴打,施以暴力,虽然殴打完后没有再提出性要求,但其强迫与胡燕某发生性关系意图明显,具有一个前因后果,后果前因的互动关系,先性后暴力,后暴力再性是个前后呼应两个互动行为,只是因为是公共场所,没有办法把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付出实现而已,这是意志外因素造成其强迫与人发生性关系未遂,因此,叶锦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至于后来叶锦某、黄祖某等人再次殴打胡燕某、陈美某,殴打前来说理的张清某、陈思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叶锦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叶锦某在向胡燕某提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对其施以暴力,该行为是提出性要求遭拒后对其施暴,这跟施暴强行发生性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叶锦某提出性要求遭拒后,此时的性要求演变成一个施暴的理由,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后为了泄私愤又邀集了多人再次折回去殴打发廊女胡燕某、陈美某,在离开的路上又把前来说理的店主张清某与陈思某殴打成轻微伤,其行为也是符合寻衅滋事犯罪构成,因此,叶锦某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华律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主面方面是故意。

本案中叶锦某对胡燕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时,只是对其进行性骚扰,还没有达到侵犯的地步,当遭拒绝后,虽然立即施暴力殴打她,但此时行为不是为了与其发生性关系,只是为了泄私愤,其所提的与之发生性关系要求成了其殴打她人的一种理由,不是目的。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犯罪特征,不构成强奸罪。叶锦某在发廊店里向胡燕某提出性要求的行为属于一种强要的行为,遭拒绝后立即将其视了一种泄私愤的借口,殴打两位发廊女胡燕某、陈美某,打完离开后又立即邀了其他人来一起殴打两位发廊女,在回去的路上又殴打两者前来说理的店主张清某和陈思某,寻衅滋事故意明显,殴打不特定人,侵犯了公共秩序,并造成了四个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叶锦某、黄祖某、苏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应按寻衅滋事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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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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