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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7 3106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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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三条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主要是指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达室唤,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其中包括哄闹、冲击法庭,或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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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谓伪造证据,是指行为人制造假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这种证据本来就不存在,而是行为人有意编造出来的;第二种是行为人对原有的证据加以改造,使其失去本来面目,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谓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掉,使这促证据不能提取。有的行为人既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也有毁灭证据的行为发生,严重地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5)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6)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有二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的妨害行为指向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8)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9)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4.其他拒绝执行的。除上述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外,如果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也应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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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装潢处罚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1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正当竞争装潢处罚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原则是: (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认定;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4)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 (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 (4)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国家赔偿主体的一些重要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国家赔偿主体的一些重要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德阳征地复议程序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4分钟前回复:

关于德阳征地复议程序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一)、复议申请 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行政复议怎么申请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征地行政复议怎么申请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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