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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并报警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5 148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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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驾驶人应当冷静沉着的应对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这样才更有利于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工作,以防止“剪不断,理还乱”的情况发生。下面,华律网的小编就为您带来了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的情形,希望可以在实际中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情形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

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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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如何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实际中,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以后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一定切莫慌乱,我们应该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同时,全力协助交警查清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才能更有利于事件的解决。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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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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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对方全责的后续要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35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处理方式是: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对方全责后,根据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 全责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限额先行赔偿,不够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端午出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样的,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端午出事故处理流程: 1、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存证据、抢救伤员; 2,向交通警察报警; 3、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移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上并树立危险标志; 4、撤离现场,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后续事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二)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四)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五)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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