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行政与行诉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程序 > 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庭辩论

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庭辩论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5 267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在一些法院审判中,法庭辩论是其中一个不可少的环节,更有利于法院审判。那么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庭辩论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意义?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现在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反驳他方的观点和主张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一般的顺序是:

华律网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双方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或决定延期审理,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审理的主要过程,就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但调查和辩论阶段如何区分?调查和辩论分别如何展开?实务界认识不一,尤其是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立法的空白和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相对不够完善的原因,对上述问题特别是对法庭辩论的认识问题分歧尤甚。为此,从我国的行政立法现状和审判实践效果等方面来论证“行政案件法庭辩论不仅可以分解而且必须分解”的肤浅观点,以作引玉之砖。

一、分解法庭辩论的内在涵义

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

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

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

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

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

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

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3883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法庭辩论应按什么顺序进行
如何组织质证和法庭辩论
律师法庭辩论有哪些技巧
  • 可不可以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2024-04-15562 人看过

    由于立法的矛盾,导致理论上实践中关于对合伙主体资格产生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1、将全体合伙人均列为当事人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共同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诉争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属于同一民事法律

  • 工伤认定决定书下来后未提出行政复议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吗

    2024-03-29185 人看过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当事人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那么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遇到此类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拆迁补偿属于什么类型诉讼

    2024-03-22129 人看过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如果有需要的话,小编推荐上华律网咨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拆迁补偿属于什么类型诉讼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 拆迁起诉期多久申诉有效

    2024-03-21128 人看过

    拆迁案件的起诉期一般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

  • 行政诉讼开庭后多久能得到判决书

    2024-03-06183 人看过

    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后,判决书下发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如果案件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通常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会审结并出具判决书。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 行政二审审理期限是三个月。关于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劳动监察大队没有权力追逃。劳动监察大队的权力包括检查违法行为;受理举报、投诉;以及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但是追逃权一般属于公安机关等机关。关于劳动监察大队有没有权力追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反行政法的要接受行政处罚;违反刑法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怎么办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行政立法不都是抽象行政行为,要分情况,只有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才是,而对于立法机关在行政方面的立法则不属于。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关于什么是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单位再予处罚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单位再予处罚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关于单位再予处罚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依法确认的原则;行政确认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确认保守秘密的原则;行政确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关于行政确认原则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等内容。关于行政案件听证笔录有哪些内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 在以往的实践中,乡政府依法被赋予了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限。 当行政机关已经形成并发布了行政决定之后,若当事人对这份决定的最终结果持疑虑或不满意态度,那么他们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要求。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任何人都不得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如果出现此类情况,行政机关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旧车过户流程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旧车过户流程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2.查询违章,如有违章或是验车超期都不能过户。 3.前往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任何可开具发票的地方,开具过户票。 二手车过户程序以及上牌 1.前往车管所,或车管所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处办理上牌流程。 2.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拓号费。 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 3.查询违章,通过后,持相关的证件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与过户票到相关的窗口办理,交付原来的车辆手续和车辆号牌、选号、出新的行驶本、税务登记证、新号牌。 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副驾驶没系安全带,具体规定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副驾驶没系安全带,具体规定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行车时副驾驶没系安全带的,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采矿权年检算不算行政许可?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关于采矿权年检算不算行政许可?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采矿权年检不算行政许可,主要就是因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之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核之后,通过颁发许可证等相关的形式,赋予某些人员从事活动的一种法律资格。

宜宾改造房屋如何算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47分钟前回复:

关于宜宾改造房屋如何算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赔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在公告中,政府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关键信息。 具体到赔偿标准,它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这些费用的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政策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应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要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您应该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并积极参与相关讨论和协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赔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