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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导致承建商建筑质量下降原因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3 125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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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低价中标有诸多弊端,那么具体有哪些呢?真的像网传的“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吗?低价中标导致承建商建筑质量下降原因有哪些?现在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低价中标导致承建商建筑质量下降

现在建筑市场上承包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就必须降低投标价,有的低至根本不合理的水平,他们为了获得利润只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自己的成本,即从直接影响建筑质量材料、机械、人工三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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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租赁材料,比如脚手架、模板等,为了节约成本承包商一般会采用陈旧的,甚至不合格的材料,钱省了却影响了工程质量,有的因此出现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于更重要的用于工程本身的建筑材料而言,虽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大力度的控制和监管,但承包商会私底下大做文章,他们会找出各种理由更换品牌,比如用一些小厂生产的,价格低廉的材料,或者通过一些不正当的途径疏通监理和建筑单位,从而采用一些质量低劣的材料以达到赚钱的目的。

目前中国的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而劳务队伍的选择、费用完全是由总承包商控制和决定。作为降低成本的关键之一,承包商当然会把开发商不合理的“低价”转移到劳务费身上,劳务队伍为了获取预期利润,于是就从牺牲工程质量开始下手:

1.工程质量取决于劳务水平,熟练的工人劳务费用自然高,为了节约成本,劳务队伍往往是由个别熟练工带着一组新手干活,不仅影响工程质量而且耽误工期。

2.劳务队伍为了降低成本,正常情况需2到3个工日才能干完的活要求工人在一个工日内完成,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严重不匹配,根本不能保证工人干活的质量。

3.劳务工人费用低可能加速工人流动性。工人肯定愿意去拿钱多的工地干活,造成人员流动大,工作状态不稳定,这样一来严重影响工程正常进度。

二、低价中标导致监理方监管水平降低

建设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质量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该进行公开招标方式来选取监理单位。然而事实上大多数建设单位选取的原则就是谁家报价低谁就中标。可见,这里面存在不少弊端。

**公司是一种咨询公司,投资少,主要依靠赚取监理费与现场监理工程师薪津差价,因而公司的利润不高,加之建设单位低价中标造成**公司利润更加低。为了赚钱**公司只能降低本身硬件和软件水平。检测设备越少越好,越便宜越好,只要还能满足测量要求就不会更换,更别说购买先进的仪器;人员配置方面一个项目尽量只有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余人员越少越好,10多万平米的项目监理人员只有几个,根本不能保证有效进行质量监督。为了降低成本,监理待遇普遍较低,同时手里又有一定权利,这样容易造成监理与施工方出现“双赢”局面,相反建设单位利益受到损害,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另外监理待遇偏低,同时也会出现心理上不平衡,造成工作态度消极,影响工作质量。

以上几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反应出了低价中标的弊端,由于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造成低价中标,同样监理、承包商、劳务队伍为了承揽工程也随之拼命降低成本,最后却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严重损害广大业主的权益,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事实。若项目一开始从各环节着手,按规章办事,通过改善管理来降低成本,科学的、客观的、严谨的来管理项目,做到项目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化,也许整个市场前景会来得乐观得多。同时加强投标方的资格审查,考察承包商已完成项目利润情况、质量情况以及项目承揽过程中的规范化历史记录;政府在招投标过程中应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充分保障整个程序合理化、有效化,指导更加科学化。

以上是对低价中标导致承建商建筑质量下降的原因等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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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债务怎么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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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公司债务怎么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公司债务怎么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在进行合并与分立的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清算环节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企业在进行合并与分立的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清算环节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若公司决定实施合并事宜,应由各参与方共同签署合并协议, 同时须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目录。 该项合并决策自颁布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必须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自相关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尚未受到通知的债权人可从公告公布之日起满四十五个自然日后,有权向公司提出偿还债务或提供适当担保的要求。 依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细则,在公司需要进行分立的情况下,其财产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且同样需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决定实施分立策略后十个自然日内必须通知债权人,随后在报纸上公示三十天。 在此之前,公司无须启动清算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公司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仅仅需要各参与方达成相关协议、制定资产负债表及其财产目录,并定时通知给债权人知晓即可。 此过程无需设立专门的清算小组来负责清算事宜。 唯有在公司面临终止运营的境况时,才有必要设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

企业合伙人欠债跑路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债务吗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合伙人欠债跑路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债务。 按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需要共同负责,具体分担的情况就按照下面的来: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需要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发生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所处的地位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所处的地位是什么 依据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职位上担任着公司治理者的关键角色。 他们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诸如资产收益权、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制定以及选举与委派管理者等方面的核心权益。 值得强调的是,股东的决策言论将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运营及生产结构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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