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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错误结账方法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0 120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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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是指会计期末将各账户余额结清或结转下期,使各账户记录暂告一个段落的过程。包括虚账户的结清和实账户的结清。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错误结账方法有哪些?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怎样把有余额的账户余额结转下年,实际工作中有以下两种不规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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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本账户年末余额,以相反的方向记入最后一笔账下的发生额内,例如某账户年末为借方余额,在结账时,将此项余额填列在贷方发生额栏内(余额如为贷方,则作相反记录),在摘要栏填明“结转下年”字样,在“借或贷”栏内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填列符号,表示账目已经结平。

(2)在“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次行,将年初余额按其同方向记入发生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填明“上年结转”字样;在次行登记年末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填入贷方发生额栏内,反之记人借方,并在摘要栏填明“结转下年”字样。同时,在该行的下端加计借、贷各方的总计数,并在该行摘要栏内填列“总计”两字,在“借或贷”栏内填“平”字,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填列“θ”符号,以示账目已结平。

正确的方法应该是:

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账余额栏内即可,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也不必将余额再记入本年账户的借方或贷方(收方或付方),使本年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变为零。因为,既然年末是有余额的账户,余额就应当如实地在账户中加以反映,这样更显得清晰、明了。否则,就混淆了有余额的账户和无余额的账户的区别。

对于新的会计年度建账,问题一般说来,总账、日记账和多数明细账应每年更换一次。但有些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债权债务明细账,由于材料品种、规格和往来单位较多,更换新账,重抄一遍工作量较大,因此,可以跨年度使用,不必每年更换一次。各种备查簿也可以连续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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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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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有下列做法: 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5、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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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款股东是否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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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欠款股东是否负责偿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欠款股东不负责偿还。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承担,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取得股权。 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 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与股东无关。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本国的现行《公司法》明确规范了两类法定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结构较为简洁、人合性质突出以及资本呈现封闭特性,为了确保其顺利设立,公司法采取了发起设立这种特定的方式。 发起设立也被称作同时设立或单纯设立,其定义为由发起者们一起出资金钱认购初次发行的所有股份从而构建有限公司。 采用这样的设立模式,因为所有的股份都已由发起者自愿认购,无需再向外界定向招揽投资者认购股票,因此设立过程极其简便,设立成本也相对较低廉,但前提是必须在发起者之间存在着非常深厚的互信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为:《公司法》中的第二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一)参与投资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二)按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要符合法律规定;(三)股东们需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拥有自家公司的名字,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架构;(五)有法定的公司营业地点。 第二十四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参与投资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五十人以内。

个人公司变更法人后债务怎么办

法律顾问律师47分钟前回复:

关于个人公司变更法人后债务怎么办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法人变更的,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对变更前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 1、承担筹办公司事务的责任; 2、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的,对筹办公司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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