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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8 138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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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一般情况下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是不能随便使用该商标的。违法使用商标就涉及到侵犯商标专用权。那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解答。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表现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有下列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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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额的一般原则:

(1)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2)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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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数额较大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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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数额较大的处理方式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标侵权数额较大的处理方式有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决,只要符合条件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怎样计算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怎样计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分类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分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共有七类侵权行为会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未经商标所有者授权许可,在与之所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类别中同样使用其商标; 其次,未经商标所有者的默许,在同一类产品中使用与其知名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范围内频繁使用其注册商标,由此以产生视觉上的混淆和误认可能性; 此外,无视法律法规,肆意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商品,或者是私自伪造、篡改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公然进行销售活动; 再次,未经允许便擅自更换他人已注册商标,并且将已换商标的商品再度投放市场进行商业推广; 除此之外,刻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提供便利的,以及在不法为主侵权的过程中提供协助和支持的,均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最后,若侵犯者的行为对商标持有人的权益造成其他任何形式的伤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性质较为恶劣者,可能还须承受刑法追究的严厉后果,因为我国《刑法》对此已有详尽的知识产权犯罪条款进行规制。

关于传媒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传媒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传媒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界定传媒侵权行为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必须存在侵权的事实,通常这类侵权主要涉及侵犯他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这一范畴; 其次,该侵权行为对于被侵害的对象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影响; 再次,必须证实侵权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且直接的逻辑关系;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备相应的过失责任。 相关的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法律认为,由于行为人故意或疏忽导致他们对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了损害,必须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法条中的推定前提,如果认定某个行为人存在过错,但他却无法证明自己无辜,他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就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

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的条件要求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的条件要求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的条件要求 专利授予实用新型的条件包括:首先,该实用新型必须属于对某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颖且经济实用的新技术解决方案; 其次,实用新型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际应用价值; 再者,申请人必须满足持有申请授权资格的要求; 此外,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给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优先权、创新性以及实用性三个要素。 其中,新颖性的基本含义为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的科技知识范畴,亦未有任何机构或个人以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过申请,并且这部分内容已被记录至在申请日后发布的专利申请书或公告的专利文档之中。 创造性则是指出于与现存的科技水平相比较,该发明具有明显独特的实质性特点和突出的进步贡献,而实用新型则需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展,这些都是授予专利权利的重要考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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