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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物拍卖”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8 2962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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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阅读教科书的内容,其实很清楚,所谓的“公物拍卖”就是专指这一部分特殊的公物的拍卖运作。这部分特殊的公物就是《拍卖法》第九条所提到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应该说所谓的“公物”拍卖指的是“狭义的公物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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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当初为什么把这部分狭义公物的拍卖就叫做“公物拍卖”呢?我想可能是出于这样几个原因:首先92年的48号文件的题目就是《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突出了“公物”,而97年颁布的《拍卖法》第九条正是对《48号文》的集中反映。其次在拍卖行业恢复的初期,这部分资源正是各拍卖行的重要拍品,甚至是不少拍卖行的主要拍品,而其他的如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债权、破产企业财产等国有资产当时大多数拍卖行还没有涉及或很少涉及,大家对广义范畴公物拍卖的概念还很淡薄。

如果说当时我们把上述一类特殊公物的拍卖称做“公物拍卖”还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还算合理的话,还不会在概念上出现混乱的话,那麽今天,在拍卖行业从来没有这样繁荣,拍品范围从来没有这样广泛,以至于各式各样国有的、集体的、动产的不动产的形形色色的公物拍品纷纷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情况下,还把那一部分特殊物品的拍卖运作叫做“公物拍卖”就显得不那麽科学,不那麽严谨了。

另外我们再看《48号文》,里面有好几处都把罚没物品和公物并列在一起的:“……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主要是:原罚没物品和公物处理规定……”“……公物和罚没物品拍卖的数量和范围较小……”等等,还有的地方提到的公物范围远远超过了《拍卖法》第九条的范围,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都说明文件里“公物”的概念是不清晰的,没有给出一个“公物”的确切的定义,在这样的情况下“公物拍卖”的提法必然让不少人产生了概念上的模糊。在此,本人斗胆提出:改一下“公物拍卖”的提法,叫做“特殊公物拍卖”,“指定公物拍卖”或者干脆不提“公物”两个字叫个其他什么名称是不是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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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流程都是什么,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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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转让流程都是什么,如何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6、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7、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1.关于公司股东变动之后是否必须完成税务登记变更事宜,需视实际情版况而定。 若涉及以下情况之一,则需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倘若股权权转让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改变,且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址也维持不变,则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其次,若公司的人员、资产、业务规模等重要信息均有所变动,便需及时进行纳税权登记的相应变更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十六条的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范畴内的纳税人,如果其税务登记内容出现了任何形式的改动,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日算起,至多30日之内,或是在向该部门递交注销登记申请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际理法实施细则》中的第十四条记载,对于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动事宜,如纳税人自自愿选择,可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主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所有相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权务登记变更手续即可。 4.,对于那些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产生变动但并不需要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服务的机构而言,他们只需在发现自身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动之时起30日内,携同所有必要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即足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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