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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拍卖的基本原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7 3237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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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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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是指在强制拍卖中,法院虽然对拍卖标的依法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为了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的处置权应当予以严格限定。该原则本质上是由强制拍卖标的的非自有性决定的。

由于法院依法负有变现被执行财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职责,因此法院在强制拍卖中依法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一定的处置权,比如决定是否进行拍卖的权利、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权利、决定是否降低拍卖保留价的权利、是否确认拍卖结果的权利。但是,由于法院对被执行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因此,法院的处置权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定,以防因法院滥权而损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对法院处置权的限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否则将对被执行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二是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防止以任意低价拍卖被执行财产,损害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三是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过低,即保留价应当有一个底线,在决定降低保留价时也应当有一个底线,不得将保留价降到无限低。至于这个底线具体应是多少,可以研究。四是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而须暂时中止拍卖、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对拍卖标的享有的合法权益。

由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可以清楚地看出,法院在强制拍卖中受制于各种因素,并不具有一般民事主体进行任意拍卖时所享有的广泛的自主决定权,。

2.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的涵义是,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为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基本财产权利,必须对拍卖标的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实行这一原则是强制拍卖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典型标志。任意拍卖不实行这一原则,委托人既可有保留价拍卖,又可无保留价拍卖,决定权全在委托人的自由意志。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其实是由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母原则)派生的,属于下一位阶的子原则,按照逻辑规则本不应该与其母原则相并列,但由于该原则在法院强制拍卖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将其单列以示强调。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应当贯穿强制拍卖的方方面面和整个过程。但是,对其适用也不能绝对化。譬如,对于价值非常低微的拍卖标的(如鞋帽、破旧家具等)的拍卖可以免于该原则的适用,因为其价值低微,即使因未设保留价造成了损失,其损失也是极小的;更何况如果因设保留价而溜拍,再行拍卖的成本将可能超过其成交价值,得不偿失。而对较大价值的拍卖标的的拍卖则必须严格遵循该原则,否则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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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强制股东退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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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职责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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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否先偿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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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是否先偿还违约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属于普通债权,破产清算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一、破产依照什么顺序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申请破产后要还债吗 公司宣布破产后,公司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的,清偿破产债权。 若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3、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内向付款人行使了付款提示权即请求权,并取得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4、持票人主张票据追索权的时间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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