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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重整程序之分析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1 2921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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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不仅仅是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是让企业用剩余资产来偿还所有债务,再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所以,破产清算程序是一个企业的死亡程序。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则不同,两者都是企业的拯救和复苏程序。通过破产重整或和解,可以使债务人重获新生,避免因企业破产清算而带来的职工下岗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因此,各国破产法的立法实践都普遍重视破产和解与破产调解程序。破产重整,又名“重组”或者“重生”,其对应的英文名为Reorganization。与破产和解相比,破产重整程序不仅注重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强调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的整合;不仅重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而且强调调动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各方面的力量。因此,在破产法的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显得尤为重要。2006年8月出台的新破产法则大大不同,它不惜重墨,专门辟出一章3节共计25个法条谈重整,篇幅占整个破产法的近1/5,是新破产法中法律条文最多、法律规定最翔实的一章。与旧法相比,新破产法在重整制度的设计上,已经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整顿”程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同志甚至说破产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新法重整制度的这个“新”字就体现在它具有重整原因的宽松性、启动主体的多元性、重整措施的多样性、重整程序的优先性、重整期间的灵活性、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等新特点。一、重整原因的宽松性1、新旧法律条文对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2、法理评析老破产法关于整顿原因、破产清算原因和和解原因的规定是“三位一体”的,达到宣告破产的条件才能申请整顿。新破产法则相对宽松,重整原因包括两类情形: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也就是说,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条件的可以实施重整,不具备破产条件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实施破产清算或破产和解,但也可以进行破产重整。这是新破产法的一个创新之处,目的是让有破产可能的危险企业尽早进入重整程序,以便及时作出拯救措施,真正实现破产预防的目的。二、启动主体的多元性1、新旧法律条文对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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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个人负债可以要求重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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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个人负债可以要求重组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我国没有个人债务重组。 一般来说,债务重组是指公司或企业。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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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的重新注册公司的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改制的重新注册公司的条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企业改制不是重新设立新公司不需要重新注册公司。 改革企业体制的简称是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的核心是经济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实质是调整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法律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5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法律程序如下: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提供财产线索; 3、担保; 4、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法律程序,法律依据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如何做呢?

法律顾问律师17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如何做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怎么做的问题答案是: 1.调查询问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2.查询、复制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合伙企业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企业成立的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种类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华律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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