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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可以要回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644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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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人而言,由于市场竞争剧烈和建筑工程行业“门槛”高的影响,不得不选择工程挂靠的方式入场,进行建筑工程经营活动。但相关法律是禁止挂靠行为的,工程挂靠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可以要回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可以要回吗

工程挂靠协议无效,挂靠方交的管理费可以要回。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工程挂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挂靠人是可以要求被挂靠人返还管理费、质保金等费用的。

但建筑工程作为涉及到人身财产、社会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活动,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挂靠协议无效的,法院有权依照民法相关规定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也就是说,挂靠人支付给被挂靠人的管理费会被法院没收,被挂靠人是没有管理费退还的。

因此,当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挂靠人不能在用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建筑工程的,建议尽量和被挂靠人协商退还管理费事宜,可适当让步争取达成退款协议。要是无法协商那就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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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法律后果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挂靠车辆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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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机制解析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机制解析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预付款的抵扣机制解析 在此探讨项目工程预付款的付款额度及其管理办法,工程预付款通常须按照合同条款详细规定支付方式以及后续收回的措施与途径。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预付款回收策略:,当承包方履行完毕合同总价一定比例的建设任务(具体百分比由双方在合同中商定)后,可以采取等比率或者等额还款的手段逐步进行抵消。 此外,对于工程的特殊性质,例如工期短暂、费用相对较低的项目,则可以集中支付而无需按照上述方式分期交纳。 其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例如工期较长,可能跨越多个会计年度的工程,应当视实际需要适当减少甚至豁免预付款的偿还要求。 再次,当未完工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构件的总费用等于预付款的款项数量之时,可以从此处开始进行扣除。 在每个结算周期内,可以通过按照原材料和构件在工程中的重要性来抵消工程预付款的余额,直至工程结束之前全部归还完毕。 而关于起扣点的计算公式为:T=P-MN。 其中,T代表起扣点,即工程预付款开始扣回时的项目总价值; M代表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 N代表主要原材料和构件在整个工程中所占的比重; P则代表承包工程的整份合同的总值。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发放原则,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实施。 原则上来说,预付款的比例不能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同时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对于大型的复杂工程项目,需要根据年度工程规划计划逐渐预付。 对于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定价的工程而言,实体耗用部分和非实体耗用部分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预付款的分配比例。

工程施工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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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质量领域有哪些优秀的学术期刊?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我国工程质量领域有哪些优秀的学术期刊?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我国工程质量领域有哪些优秀的学术期刊 关于《工程力学》杂志的准备情况,我们的指导方为享誉全球的清华大学;而《建筑结构学报》,虽然与其名字相似,但实际上由另一所知名院校——同济大学主办。 二者虽同属结构科学领域,但是在学术品质上仍存在差异,这也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此外,由上海交通大学主导的《振动与冲击》以及《铁道学报》、《中国公路学报》和《中国铁道科学研究》等几本期刊都属于行业领域期刊,它们由于与土木工程密切相关,因此也可以纳入土木学科类期刊之列。

电焊失火,造成两万元,用人单位,和焊工各自承担多少责任

陈敏律师37分钟前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描述的信息过于简略,无法深入分析,建议点击陈律师头像选择专项咨询,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土方挖掘和运输工程,是不是并不适应建设法,可以在总承包商中标以后只要在符合工程质量和价格的情况下?

你好,1、土方挖掘和运输工程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业过程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意味着总承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以规避自身的施工责任和义务;3、即使在符合工程质量和价格的情况下,总承包商也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转包或再转包的方式将土方挖掘和运输工程交由多个不同公司完成。合法合规的做法是,总承包商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进行合作,并确保分包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承担对工程质量、安全及进度的总责。任何转包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合同无效的风险。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如何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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