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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者离婚时会少分财产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70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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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攀高的离婚率和不断增长的个人财富让“天价离婚案”频频于媒体与坊间热议,剥开温情脉脉的表皮后,出轨重婚与房子、车子、孩子抚养权缠绕在一起,婚姻现实而又冷冰冰的经济功能赤裸裸地展现在人们面前。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者离婚时会少分财产吗?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者离婚时会少分财产吗

婚内出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者离婚时会少分财产。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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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判刑后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老公判刑后离婚债务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老公判刑后离婚债务的处理方式: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仍然需要由双方连带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若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则除另有约定外,应由债务人自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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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2024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离婚登记的程序是: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违约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违约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个人违约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因此一方的违约行为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收养民政局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收养民政局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不能分割

法律顾问律师33分钟前回复: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不能分割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因为同居期间双方财产会发生混同,难以区分,但是实践中,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中,以下财产仍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确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因为不属于同居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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