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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2 2902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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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6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华律网

颁布日期:19940402实施日期:19940402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收益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评估

第六章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四条南宁市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南宁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是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南宁市管理的国有资产适用于本条例,但对土地、水、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管理除外。

第二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尚未成立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区),由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企业工商年检的必备手续,应每周年进行一次年检,以确认国有资产的资本金。

第九条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企业法人代表的任职批文);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组织章程副本;

(三)占有国有资产的合同或协议书以及划拨资产的银行转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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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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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法发起人责任具体包括: 1、承担筹办公司事务的责任; 2、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的,对筹办公司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3、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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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怎样进行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怎样进行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破产需要什么费用?

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关于破产需要什么费用?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包括:破产申请费用;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华律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关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书范本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关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书范本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书范本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拥有彼此间进行全权或部分股权转让的权利。 若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士,须征得其余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在提交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后,待其他股东收到并回复确认30天内无异议,其股权转协议方有效。 在同意转让的股东中有超过半数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他们必须购买该次转让的股权; 如若未能购买,则视为已同意转让。 对于已经得到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事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当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行使此优先购买权时,应经过磋商来制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如果无法谈判成功,应该按持有股本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新的特别规定,则要按规定行事。 依据第七十三条规定,倘若人民法院遵循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需要提前通知所有公司及全体股东, 同时声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20日后,各其他股东仍然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他们已经放弃了这项权利。 第七十四条规定,若依照第七十二条或者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之后,公司应注销原有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为新的股东颁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同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中的相关记录。 对于公司章程的这一项修改,不再需通过股东会议作进一步决定。 关于第七十五条,当满足以下任一情况时,那些在股东会上对这一决议投出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他们持有的股权: 1.公司在过去5年内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在此期间公司持续盈利,且符合本法的利润分配条件;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重点资产的转移; 3.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而要求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能继续存在下去。 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如果公司和股东无法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这些股东可以在90日内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向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依据第七十六条,当自然人股东去世以后,他们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有另外的规定。

破产清算有哪些风险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破产清算有哪些风险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一方面是民事风险,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另一方面是刑事风险,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将构成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将可能构成虚假破产罪。 前两种罪对直接责任人均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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