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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可退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69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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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有什么区别

罗女士反映,其最近准备签订一份,听说定金和订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哪一个比较有利于购买人

律师解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所谓订金,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定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如果罗女士非常希望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给付定金,当出卖人违约时,罗女士可以得到相当于定金金额的补偿,但相应的,如果罗女士反悔不想履行合同,则要承担定金被没收的责任。故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开发商明确自己所交的钱属于“订金”还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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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原因是否能构成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

秦先生反映:其购买的商品房交房期限已到,但是开发商拿出了一份当地气象部门开具的气象情况证明,并称天气因素为自然现象,没有办法估算,作为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不可抗力应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个条件。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这三个条件,那么可认定该事由为不可抗力,可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否则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应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天气因素对施工进度有着非常大的影响,但一定等级内的狂风或暴雨均为正常的天气现象,并非不能预见,作为开发商商在售楼时,就应当依据该地区的气象记录,结合其他因素,合理预计工期,确保其在承诺的交屋日期前能够顺利完工,故并非所有大风大雨的天气均可构成不可抗力;此外,即便超出正常范围内的气象灾害,亦应当结合施工记录认定是否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或者可以避免影响。故秦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进一步提供施工记录等资料,对气象因素是否构成逾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进行判断。

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出现什么样的质量问题时,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郭女士反映:其办理了商品房交接手续后发现客厅天花板出现水渍,是否可以要求退房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对何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退房进行了规定,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亦可提出同样请求。根据郭女士描述的情形,天花板水渍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问题,亦不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不会导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即居住使用的目的不能实现,郭女士不能仅以天花板出现水渍问题要求退房,但可以在保修期内要求开放商承担维修的责任。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房产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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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一般交多少
定金合同纠纷的十大处理规则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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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 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 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鹤壁改造房屋维权流程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4分钟前回复:

关于鹤壁改造房屋维权流程如何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有三种维权途径: 一是可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二是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

物业可以强制拆业主东西吗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物业可以强制拆业主东西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物业不可以强制拆业主东西。 物业的责任是告知违章建筑的所有者其建造违章建筑的行为违法,损害了其他业主权益,但是并不能采取强制行动去禁止施工或者取缔,物业没有强制执法权,只能发整改通知,规劝等。 业主应找违章建筑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物业有协助业主向执法部门寻求救济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温馨提示】在文章的最后,华律网提醒,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针对性解答!

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承租人放弃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表现为出租人作出出售房屋的行为时,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 一、租赁合同中对出售房屋的规定是什么 租赁合同中对出售房屋的规定是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同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租人可以卖掉已出租房屋吗 出租人可以卖掉已出租房屋,但是在出卖前应通知承租人。 因为在一般情形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租赁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是否还能租 租赁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还能租的。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未依法登记的房屋交易是否无效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未依法登记的房屋交易是否无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未依法登记的房屋交易是否无效 依循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宗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期间的情况下,该等交易活动效力归于无效。 然而,只要房屋买卖合同系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而合法缔结,则其本身仍然具备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一处房产因无产权证明的障碍而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此种情形涉及到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并不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及消亡,均需经过依法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反言之,若未经依法登记,则不得视为具有法律效力,惟法律另有专门规定者除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亡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获得了法律约束力;即使该类合同中涉及的物权尚未办理登记手续,亦不会影响其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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