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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工程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78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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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建设,房屋的建设也是日益壮大,不但是房屋,还有立交桥、地铁等工程的建设在不断的推进,当然每一个工程都会签订合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带您一起学习学习常见的工程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有哪些:

一、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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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五、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六、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八、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常见的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小编给大家归纳了八种,分别都已经详细的写在上面了。如果是特别复杂的纠纷,建议还是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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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在法律层面的许可性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工程转包在法律层面的许可性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程转包在法律层面的许可性 在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明确表示,不得进行工程项目的非法转包。 而所谓工程转包,即指工程承包方在竞标成功并签订合约之后,并未切实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应尽职责及义务;未经发包方的积极认可与批准,擅自将其所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全权转让予他人,或即将整项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然后分头委托给多个不同的承包单位负责经营,且完全不承担由承包工程引发的技术、管理、品质以及经济等方面的任何责任的行为。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含哪些款 (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保障施工所需的工作条件。 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的基础条件,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 3、发包人中途停建、缓建或变更设计的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 5、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6、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工程质量、期限交付建筑工程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 2、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 3、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1)承包人可以申请哪些施工索赔 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包含以下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返工、工作量增加造成的损失。

固定清单价合同结算增加了量,合同约定增量部分按约定单价为结算依据,但发包方不配合结算诉至法院后申请司法造价鉴定那计价依据按合同约定计价还是其它?

任浩浴律师1小时前回复:

当发包方不接受承包方提出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清单单价进行增项结算,并在诉讼过程中拒绝配合结算,承包方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造价鉴定。此时,法院受理后,通常会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增项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在司法造价鉴定中,计价依据的确定会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 **合同约定**:首先,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增量部分按原清单单价计价,鉴定机构会优先尊重这一约定,除非合同中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2. **实际施工情况**:鉴定机构也会结合实际施工内容、工程变更单、签证资料等,核实增量部分是否符合原清单项目的特征和范围,以此来判断是否适用原清单单价。 3. **市场行情与公平原则**:若出现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法适用原有单价的情况,鉴定机构可能参照同期、同类工程的市场价格,或者基于公平原则确定新的计价标准。 综上所述,司法造价鉴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要依据是合同约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清或难以适用的情况下,会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和公平原则确定计价依据。最终的计价依据需要由法院审理并结合鉴定报告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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