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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买断了之后还有署名权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25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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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或电视剧等作品都有版权,这些版权也可以出售而获取一笔经济上面的收入,但有些人就担心版权买断了之后,其他的权利也一并消失了。比如,版权买断了之后还有署名权吗?华律网小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版权买断了之后还有署名权吗

有署名权。

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在生活中遇到任何的版权买断纠纷都是有可能,这时可以先来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得到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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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带的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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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是做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关于作品著作权的登记是做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受理范围: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管理系统软件知识产权如何界定,法律怎样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管理系统软件知识产权如何界定 管理系统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之一,管理系统软件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是登记人,如果没有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著作权人一般是创作人。

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责任主体吗,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责任主体吗 商标侵权提供进货方只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知道其中的情况那么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的侵权一般就是在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使用了该商标,从而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 行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需要停止销售即可; 商标侵权一般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实用新型专利使用规定的要求: (一)当发明人从获得专利权的那日算起已经跨越了三个年份,同时,从提交专利申请到如今已达四个年头还未进行实际使用或开发专利的; (二)当发明人的专利权行为被官方机构判定为具有垄断性质时,为防止该行为破坏市场平衡,降低竞争压力,需向相关部门求偿解决。 【法律条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中国国务院专利局和各级地方政府专利部门在协助处理此类事项上应与同级别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合作,共同致力于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专利技术的实用化和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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