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 > 民诉法 > 见义勇为中的重大过失应该如何界定

见义勇为中的重大过失应该如何界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96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见*勇为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些人在见*勇为的时候却出现过失的情况,结果让一件好事变成了坏事,这对很多人来说都觉得难以接受。那么,见*勇为中的重大过失应该如何界定?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见*勇为中的重大过失应该如何界定?

京华时报发表颢-钧的观点:“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是近十余年来公共舆论场上不时就能听到的吁请。用制度保障见*勇为者也因此成为一个选项。我不太同意有的媒体把这一条新规捧上了天,认为新规解除了见*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将对弘扬见*勇为产生巨大推进作用。事实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民事责任,还有个尾巴,即“有重大过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无责,见*勇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苛求救助不产生损害,当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识判断并尽量控制救助产生的损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预判都能看出,救助对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不救助还要严重得多,这恐怕无法为救助人免责。法律认可见*勇为,也绝不能鼓励见义乱为。选择见*勇为,其实就是选择了一份责任。这也是见*勇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华律网

小蒋随想:国外有一个案子,某人出车祸被困车内,车辆起火面临爆炸,另一个人将伤者拖出事故车,伤者因拖拽伤到脊髓导致瘫痪,进而将救人者告上法庭,法院后来判定救人者无责。原因是,如果救人者不及时相助,伤者可能因车辆爆炸身亡。在危机紧要关头,要求他人100%安全地救人是苛求。现实不是纸上谈兵。按照医学急救规范,脊椎受伤者应进行外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可救人者哪知道伤者伤到脊椎?车辆即将爆炸,又哪有时间与器械进行固定?举这个例子,是想探究“有重大过失”的含义。所谓“过失”,究竟是要求“完美无暇”,还是要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点对于救人与免责至关重要。见*勇为是要讲究方式方法,但不能给救助者戴上沉重的、过高的责任枷锁。对“度”的把握,需要人心这杆秤。

救护车与收费站掐架,须上位法化解

背景:12月11日,四川乐山夹江县中医院派出一辆救护车,接一位车祸伤者回医院。救护车在驶出乐雅高速夹江南收费站时,为了要不要交12元过路费与收费站起了争执。结果,载着伤者的救护车停留了24分钟,最终伤者家属交了过路费。

京华时报发表沈-彬的观点:一边是一二十块的小钱,一边是一条亟待送往医院救治的生命,天平两头,孰轻孰重,一清二楚,可闹剧却发生了,为什么?说到底,急救车和收费站两家,都把生命当成了博弈工具,都急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谁都没把病人当回事,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2004年之前,救护车在很多地方是不收过路费的。但2004年《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享受通行费减免优惠的只有六类车辆(包括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等),其中并不包括救护车。这样一来,救护车的“习惯性权利”就没有了。医疗系统一直心有不甘,总觉得自己属于“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应该享受这种优待,就一直采用各种手段“撞线”,甚至不惜在很多个案中以病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作筹码。对此,必须早立规矩。目前,北京广东黑龙江等省份已通过地方性法规,给予120救护车以特殊待遇,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减免通行费,其他省份不妨及早跟进。

小蒋随想:收费站要按规定收钱,救护车要以道义免费,二者都觉得自己正确无比,相持不下就杠上了。不知道这算不算另一种“路怒症”,反正在气头上的、自身无恙的双方无视第三方——伤者还在救护车上等着救命,“生命至上”在那一刻成了浮云。鉴于此类僵局在各地不断上演,单纯讨论个案中的是与非未免狭隘,也解决不了问题。或者说,真正有必要追问的是,在有关法规与条文中,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不在减免高速路通行费的范围之内,是否合理?如果答案是“合理”,北京、广东、黑龙江等地何必对急救车给予优待,这算不算违反上位法?如果答案是“不合理”,就该尽快修改上位法,有效化解有关矛盾,避免各地各自为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确保法律本身的合理性,以“良法”维护法治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见*勇为中的重大过失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下班途中“见义勇为”可否认定为工伤
偷变抢劫罪,因小偷打见义勇为者
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
特邀律师:
陈龙吟团队律师 四川成都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在线咨询
  • 面对装修工程逾期,业主在起诉赔偿之前要保存哪些材料

    2024-04-161704 人看过

    在装修房屋的时候,装修公司都会跟业主确定好具体的装修日期,业主也一天天算着具体的装修工期,希望自己能够尽快入住到新房子里。那么,面对装修工程逾期,业主在起诉赔偿之前要保存哪些材料?关注华律网,了解更多知识。装修方逾期交房的,不管业主要采取什

  •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859 人,获好评率 100%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

  • 装修公司可以随意加收费用吗

    2024-04-162790 人看过

    为了将房子尽快的装修好,很多人在房屋装修的时候都会找装修公司,在找装修公司的时候肯定是需要给予一定的装修费,有些业主在装修的过程中有不断给钱的情况发生。那么,装修公司可以随意加收费用吗?装修公司可以随意加收费用吗?不可以。一般正规装修公司的

  • 装修给楼下带来损失应该谁负责任,装修引起的损失怎么赔偿

    2024-04-164671 人看过

    拿到新房以后,最重要的事就是进行装修。当事人需要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那么,装修给楼下带来损失应该谁负责任,装修引起的损失怎么赔偿?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

  • 工人装修过程受伤,雇主是否应该担责

    2024-04-166628 人看过

    装修是需要靠各种装修工人的手艺完成的,装修工人在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自己不小心、其他因素影响而受伤,一旦受伤他们就会停止工作而住院,这时责任归属问题就会开始争论了。那么,工人装修过程受伤,雇主是否应该担责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租赁房屋不登记是否无效

    2024-04-112550 人看过

    租房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被众所周知,但对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都应当向有关机关备案从而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的问题却不是每个人都知晓。那么,租赁房屋不登记是否无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城市

  • 人民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关于民诉法公告送达期限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

  • 谈恋爱期间经济纠纷怎么解决?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一般适用赠予合同的相关规定,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一般不能撤销。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购买了车或者房产,产生纠纷时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处理。下面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知识。

  •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个人借贷纠纷的,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支付令。关于如何处理个人借贷纠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 不合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撤诉、调解、结案以及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都会发生诉讼费退费的情况。因为法院不允许律师代领退还的诉讼费,因此诉讼费原则上只能由缴纳诉讼费方本人领取。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欠款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意愿调解,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关于欠款纠纷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 给未成年人纹身,纹身店应承担赔偿责任。纹身店店主明知是未成年人,纹身会给其身体造成巨大伤害,且清洗困难、费用高昂、效果难料,仍基于商业利益擅自为未成年人进行大面积纹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文章。

  •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等。关于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46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