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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89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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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有一个很好的领导团队这个公司才会日益欣盛,说的公司的领导层,不得不说到公司的股东,今天华律网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在这方面给你带来一点帮助,对公司的股东了解,可是很重要的哦。

一、什么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挣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一的股东。他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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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具有表决权效力与责任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含义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正处于这种境况,或者涉及到的金额比较大,建议你可以咨询律师,我们华律网平台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你可以咨询任何在线的律师,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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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特邀律师:
陈龙吟团队律师 四川成都

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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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 依据具体行事原则与架构的差异,合伙企业所肩负的债务责任分配大致可区分为三种主要类型:,普遍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构成,他们须对企业所积累的所有债务承担无尽且交替的责任。 此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承受无尽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仅当合伙企业所累积的财力无法满足和解决债务问题之时,合伙人才有义务接纳这个责任。 其次,有限合伙制度则是结合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方的力量,其中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综合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则需要以他们实际缴纳的投资份额为限度承担债务责任。 再者,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则是以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为顾客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此类企业的深入运营模式及高度的风险水平,使得特定责任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如果某位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因为故意行为或是重大疏忽而对企业负债,他们应该承担无尽或是无尽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将对企业的总收入负责;对于那些并非故意导致企业债务或者企业其他债务的合伙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将被限定在他们在企业中所持有的财产配额上。 最后,如果某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疏忽而增加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他需要通过用企业财产来偿还外部债务,接着,这位合伙人还应当尽可能地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合伙协议规定的。

股东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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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 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真正独立的公司,因此也就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 3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前提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注册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法中监事所拥有的职权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法中监事所拥有的职权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法中监事所拥有的职权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监事会以及未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享有以下诸项权力:其一,有权依法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与审核; 其二,对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执行的职务行为拥有监管权,如若发现他们有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之行为,有权提出罢免他们的建议; 此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之时,他们亦有权敦促上述人士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 其三,在董事会未能按照法规规定尽职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之际,监事可以依此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 其四,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议案; 其五,根据相关法令,可以对犯有问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最后,在公司章程中确立的其他监督权限也将由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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