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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授予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2 202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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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商标胜过千万广告费,很多大公司都有自己的商标,对于商标都要去进行注册的,注册商标这是一件麻烦的事情,其中是有很多的事情是需要注意的,那么商标权授予的原则是什么?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商标权授予的原则是什么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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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3、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

5、类别性。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小编提醒您,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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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原因
商标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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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不同行业一般不算侵权。但如果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算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关于商标不同行业是否是侵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关于商标侵权包括哪些种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即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客观方面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且情节严重。关于串通销售非法商标罪如何构成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商标异议申请以下情况下不予受理:商标异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未在申请异议的时间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申请异议的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的其他情况。关于商标异议申请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商标的地址变更都需要以下手续:1、商标注册人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2、商标局审查申请材料;3、符合便更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关于商标的地址变更都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一般不可以。通常上,如果一个新设计的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的话,就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商标局一般不会通过审查。关于商标名称相似的话可以办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应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8分钟前回复:

关于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应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费用类型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费用类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费用类型 在准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以及办理相关手续之际,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支付以下各类必要的费用: (1)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以及优先权要求费; (2)支付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复审费; (3)负担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与年费等各项支出; (4)支付恢复权利请求费及可能产生的延长期限请求费; (5)支付有关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以及可能产生的无效宣告请求费。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各类型费用的具体缴纳标准,将依据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颁布的批准文件进行严格执行。

商标侵权的判定准则

法律顾问律师48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侵权的判定准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标侵权的判定准则 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获得商标注册持有人的授权,在同样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之注册品牌完全一致的标识; (2)未获商标注册持有人的认可,在同类或似类产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品牌相似的标识,存在易引发辨识混乱的可能; (3)出售被许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仿照、擅自制造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标识,或是销售此等仿冒品; (5)未得商标注册持有人的允许,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再次投放市场; (6)蓄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活动提供便利,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 (7)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任何形式的侵害。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事项有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59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权转让要注意事项有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签订转让协议,且必须在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 2、转让人要将同种或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起转让; 3、受让人要对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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