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合同法 > 合同类别 > 合同保全 > 合同保全制度的构成元素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的构成元素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226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合同保全制度的构成元素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构成元素有哪些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华律网小编的步伐一起往下看吧。

合同保全制度的构成元素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构成了我国的合同保全制度。

华律网

(一)债权人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我国的代位权是在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活动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逃避债务的现象而确立的保全制度。具有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消极、积极的不当减少和缓解、减少经济活动中“要债难”的现象提供法律依据的功能。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1、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无从谈起。同样,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人客观上不能行使,则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例如,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有清算人行使,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一个未界履行期,代位权都不的行使。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行使

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方式为之。因此,代位权的行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金钱为限。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表现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中止;无论债务人是否参与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与代位权的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这是一种便利做法,司法解释作出这一规定,使法院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可以更加方便、彻底地解决纠纷。但在合同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有人认为,由于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均归于债务人。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而只能向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破坏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可以由债权人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当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如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债务人承担,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不得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是不为其财产减少的行为不得撤消。如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等不得撤消;

二是在时间上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至于债务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均在所不问。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债权。有害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财产减少,会使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减弱而无法满足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财产,但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则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2)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行为时具有恶意。

即明知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依然成立。撤销权是否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因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而有区别。债务人行为是无偿的,则无须主观恶意要求,只要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可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时,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是善意时,则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只要受益人有恶意即可构成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是否有恶意则可在所不同。

2、撤销权的行使

(1)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凡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消权。

(2)撤消权行使的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为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撤销之诉的被告是债务人,债权人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诉讼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归于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受益人的效力。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对债权人的效力。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的法律,笔者认为债务人的行为被撤消后,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返还利益的请求权,即直接受领第三人返还的财产,并在受偿范围内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法律一方面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对其行使权利进行时间上的限制,目的是维护交易的稳定状态,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因此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规定两种除斥期间,一是时间为一年的短期除斥期间适用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从知道之日起算1年;二是时间为5年的长期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

(三)代位权与撤消权的区别

代位权和撤消权同为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二者表现不同的是: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权利而是财产减少并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债权人撤消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合同纠纷律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
  •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024-01-152481 人看过

    合同保全制度,是一种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那么,在该制度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 合同类别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7694 人,获好评率 100%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 要式合同从何时成立条件有哪些

    2024-01-15196 人看过

    要式合同从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合同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关于要式合同从何时成立条件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电子合同保全与书面合同保全有什么不一样吗

    2024-01-152422 人看过

    在实践中,我们可能经常会接触到有关电子合同保全与书面合同保全,那么它们的各个方面都是一样的吗?有哪里是不一样的呢?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电子合同保全与书面合同保全有什么不

  • 2024法律中规定的合同保全措施有哪些

    2024-01-14496 人看过

    当债务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钱财不正当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就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实行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有其规定的方式,很多人不知道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哪些?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 公司合同签署流程

    2024-01-14105 人看过

    合同承办人将相关合同草案、事项在合同审批表中填写齐备后,办理报批手续;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业务需求,签署审批意见;法务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公司印鉴管控人员予以签章。关于公司合同签署流程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涂改后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定其他条件。关于涂改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 固定单价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之一。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关于固定单价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的问题, 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对研究开发进行协作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关于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应尽哪些合同义务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合同按手印用无名指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关于合同按手印用无名指可以的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购买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所戴的房屋幢号范围内。关于签房产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保全合同的形式有:债权人代位和债权人撤销,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关于合同保全形式是怎样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合同类别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

民法典规定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民法典规定合同是什么时候成立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