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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电脑COA标签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5 218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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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具有财产性利益的东西成为被盗窃的对象,实务中有人盗窃电脑COA标签,对该行为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呢?对此我们需要通过盗窃罪的法律原理来分析,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窃取电脑COA标签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吗

结论是可以的,下面小编通过一则案例为读者解读。

被告人张某等3人共谋,用牙签将某公司DELL等品牌计算机机箱上的COA标签(正版证明标签或防伪证明书,凡正版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都带有该标签)刮下,窃得该公司COA标签共379张,准备贩卖。经**公司比对,上述379张COA标签中,有5张在**公司数据库中没有相应信息,18张部分信息模糊不清,其余356张COA标签均系微-软正版操作系统的标签。以DELL等品牌计算机公司销售未带COA标签的计算机与销售带COA标签的计算机之间的差价计算,上述356张COA标签价值约合人民币10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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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人行为的定性,该案在处理的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理由为:由于“COA标签”上的序列号代表的是软件著作权人为防止软件非法复制、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保护性技术措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为:“COA标签”并不是财产权利凭证,其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只是**公司所生产的一种正版证明作用的防伪标识,也并不能代表合法授权本身,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为:COA标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具有法律所保护的财产的属性,即使用价值、价值性、可支配性、流通性。被告人窃取COA标签的行为,所侵犯的并非是**公司的著作权,而是被害单位对COA标签的所有权。本案被窃COA标签的价值达到盗窃罪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评析]

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COA标签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产,被告人侵犯的客体是COA标签的所有权还是著作权。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COA标签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法律所保护的财产的属性,一般为具有使用价值、价值性、可支配性、流通性。COA标签具有上述财产属性。

首先,COA标签的使用价值,体现在COA标签的两大功能上,即激活功能、证明功能。激活功能,是指用户可以通过激活COA标签上的25位序列号,对正版软件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实现正版Windows的各类功能。对于用户来说,随机粘贴的COA标签上附带的序列号就像备用钥匙一样,在某些系统崩溃或硬件故障(特别是主机板故障)无法“一键恢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机修复后使用这个附带的序列号在重新安装Windows软件后再次激活并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COA标签遗失或被盗,则该用户将无法正常使用Windows软件,除非重新购买批量使用许可和零售COA标签包装,获取一个新的序列号用于激活和验证。

证明功能是指COA标签具有证明所使用的软件为正版软件的作用。实践中,如果消费者购买时付了正版软件的价格,预安装的也是正版软件,但是没有COA标签,即使硬件商出具相关证明,**公司也无法认定该软件就是正版软件,用户则无法证明自己安装的是正版软件;相反即使该COA标签是贴在一个安装了盗版软件的机身上,其也具有证明正版软件的作用。OEM授权许可形式的COA标签随机粘贴,一机一粘,遗失不补,如果该标签被盗,为证明自己的安装的软件是正版软件,则需要购买批量许可或正版零售盒装产品。现在黑市上大量单独买卖COA标签的行为,以及本案的被告人盗走COA标签准备贩卖,就是看中COA标签的证明正版软件的功能。

其次,COA标签具有价值性。COA标签包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其一,无论是购买预装许可还是购买零售包装的COA标签,消费者都通过支付金钱获得COA标签,COA标签具有交换价值;其二,**公司在制作COA标签的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且尽管**公司禁止消费者之间相互单独买卖COA标签(与电脑整体转让COA标签可以),但是黑市上存在大量单独买卖COA标签或单独买卖序列号的行为,交易市场庞大。

再次,COA标签具有可支配性。即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因为预装许可的COA标签贴在机身上,一旦用户购买电脑及COA标签,就可以使用该标签的序列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COA标签的权利,其他人除非购买该电脑及COA标签,否则无法对他人的COA标签行使权利,即使在同一品牌上偷偷激活自己的电脑,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软件为正版软件。而实际贴有并购买COA标签者,可以通过拨打微-软客服电话,提供相关证明,可以重新获取新的序列号。而**公司也具有COA标签的数据库对COA标签进行管理。

最后,COA标签具有流通性。COA标签有两种流通方式,即其一由**公司出售给硬件生产商,硬件生产商将COA标签随同电脑直销或经销给终端用户,获得金钱,终端用户可以将电脑与COA标签再整体转让给他人,兑换成现金;其二由**公司合作伙伴或本地经销商将零售盒装产品(FPP)出售给终端用户,终端用户可以将该零售盒装产品再出售给他人。COA标签具有同现金交易的价值,具有流通性。

2.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单位对COA标签的所有权

COA标签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盗窃COA标签显然是非法占有了COA标签。因COA标签的序列号一旦被激活就与激活它的电脑绑定,COA标签一旦失窃,原所有权人则没有对用标签上序列号激活软件和证明正版软件的使用权,被窃者也同时丧失了转让COA标签获得收益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盗窃使用COA标签的行为显然不构成非法复制或者发行,复制的COA标签不具有原件的效力,如同复制的人民币不具有人民币的使用价值一样,**公司对真品COA标签采取了防伪措施,每一张COA标签具有唯一性,复制无效。即使被告人将窃来的COA标签出售,其销赃行为也会被之前的盗窃行为所吸收。被告人没有采取技术措施对COA标签或序列号本身进行破坏、或故意避开使用,其行为也并非“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实际上,被告人窃得COA标签的目的正是为了使用该标签或序列号,使用上面的序列号属于盗窃罪的一种事后行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该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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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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