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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中复审,是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主管机关对是否应继续执行反倾销措施进行审查。由于这种复审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5年期限内进行的,因此一般称之为期中复审。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可以提出这种审查要求,但应提交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反倾销主管部门也可依照职权主动进行期中复审。期中复审的结果可能是取消征税或价格承诺,也可能加重、减轻征税或价格承诺的条件。
第二,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即反倾销措施执行5年期满时,当局对反倾销措施是否应如期终止进行审查。期终复审的立案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终止后,继续存在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新出口商复审,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向进口国出口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商。新出口商申请复审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受到反倾销调查并受到反倾销措施制裁的产品或出口商及生产商都没有联系;第二,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没有向进口国出口;第三,能够通过买卖合同证明出口或出口计划是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开始的。
(1)启动程序。行政复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一是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这是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的行政复审。二是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利害关系方请求进行行政复审。以这种方式提起复审的利害关系方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证据。如取消或减少反倾销税,损害不可能继续或再发生。
(2)依证据规则提交证据。不论是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主动提起的行政复审还是利害关系方请求进行复审,都必须具备确实的证据,并按法定规则收集、提交证据。
(3)期限限制。期限限制包括提起复审的时间限制和复审时间限制,主管机关依照职权发起的行政复审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行政复审的提起时间限制不一样。对于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审时间没有明确的限制,主管机关认为正当时就可以进行。而利害关系人申请进行的行政复审,则应在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但不管是主管机关发起的复审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复审,其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之日起12个月内。复审期间,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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