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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5 276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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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处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按期缴纳罚款的话,可能会面临滞纳金的缴纳。违约金是民事领域内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是什么

1、滞纳金和违约金存在重要区别,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2、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要正确适用《民法典》第585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滞纳金属于行政处罚,违约金是民事领域内确定的,如果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的,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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