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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怎么办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34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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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其行为就将会收到法律的约束,如果双方想要反悔,那就是违约。可是,在实际中总是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让卖方或者买方做出违约的行为,这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讲讲买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买方如果违约,卖方应该怎么办?

1.卖方可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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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要求继续进行交易。

2.卖方可要求买方直接支付违约金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要求其直接支付违约金。

3.卖方可要求买方直接赔偿实际损失

在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或者在定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二手房交易中买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

房屋交易流程要办理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不管是办理贷款,还是过户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查资料,而在办理过程中如果房屋价格大幅度下降,这就会导致买方宁愿放弃定金,也不愿意继续买下房屋。

2、买方不愿赎楼

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可能依旧会在银行进行抵押,而卖方可能会因为自己没有足够资金还清银行贷款,然后借助买方的力量去还款。最开始买方可能会答应此条件,但是随着一系列手续的办理比较麻烦,涉及的问题较多,从而放弃为卖方继续赎楼,造成违约。

3、不愿支付房款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可能会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去银行做首期的资金监管,致使买卖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此外,还可能是履行完了大部份,但不再履行交款义务,比如双方签署的是阴阳合同,买方只按照阳合同的数额支付购房款,而不按照阴合同的价格支付,这时买方也就构成了违约。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列明不缴纳定金算违约,那么部份定金不支付不属于违约,因为定金属于实践履行合同,就算部份不缴纳,依旧可以就按照已缴纳部份履行。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上述问题的相关信息,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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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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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发现有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买二手房发现有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买二手房发现有质量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定房屋质量的具体情况,可先到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确定问题是否属于保修范围。 如果是,可以在保修期内主张保修;相反,这个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或者人为损坏,二手业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承担维修义务; 3、如果二手房结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了买方的正常生活和使用,买方可以与业主解除销售合同,并要求业主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小区的车位属于谁管啊

法律顾问律师44分钟前回复:

关于小区的车位属于谁管啊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或国家。 车位面积分摊的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位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的车位归国家所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广州市公租房如何申请

法律顾问律师47分钟前回复:

关于广州市公租房如何申请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 3、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公示和批准。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二手房交易具体流程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二手房交易具体流程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二手房交易的具体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 2、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办理过户。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4、立契。 房地相关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缴纳税费。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7、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 【法律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 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哪些房屋属于非居住房屋

法律顾问律师58分钟前回复:

关于哪些房屋属于非居住房屋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按照房屋性质和用途,被征收房屋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大类,非居住房屋的认定比较复杂,具体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标准: (1)房屋用途原为非居佳房屋的,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属于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佳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房屋用途原为居住房屋,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俗称居改非),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在2001年11月1日之前,己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上海市或区房管部门批准居改非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此外,由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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