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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赁到期,租客能找房东要装修费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1 358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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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经营店铺的人都会通过租赁的方式,在租赁店铺的时候,双方肯定是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当店铺租赁到期了之后,如店铺主无法再继续续约的时候,自然要终止合同。那么,店面租赁到期,租客能找房东要装修费吗?下面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店面租赁到期,租客能找房东要装修费吗?一般不能。具体要根据合同约定

1、一般要装修房屋是要经过房东同意的,否则有权利要求你拆除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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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装修部分能够拆除搬移的,就直接拿走,但不得破坏房屋;

3、不能搬移的部分,可以和房东协商补偿,但房东也可以要求你拆除并恢复原状,也就是不给你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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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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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改造房屋诉讼流程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5分钟前回复:

关于玉树州改造房屋诉讼流程如何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要确认被告。 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 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 准备就绪后,就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立案庭的法官会在七天内通知您是否立案。 4、举证。 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 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 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最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朝阳改造房屋维权流程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朝阳改造房屋维权流程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拆迁可以拨打12348纪检、法律、信访举报专线电话举报维权,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或者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 拆迁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怎么确定买房的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怎么确定买房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怎么确定买房的违约责任,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是怎么样规定的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关于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是怎么样规定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房屋有商贷赠与别人是否可以

法律顾问律师43分钟前回复:

关于房屋有商贷赠与别人是否可以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房子有商贷,只要拥有房产的所有权是可以赠与的。 但是抵押贷款因为有还款的责任,还是要作相应的处理。 如果是你仍然承担还贷的责任,那么,你就要向出借方办理新的保证,这要取得出借银行的同意。 如果你在赠与房屋的同时,将还贷的责任也一并转移给受赠与人,必须要对受赠人说清楚,同时也要对出借银行说清楚。 因为银行给你抵押贷款,不仅是考虑了手中有抵押房产,同时还考虑了你的还贷能力。 所以如果银行经过考察了解,认为受赠与人的资信、还贷能力均好,办理变更,就可以了。 如果银行不同意受赠与人还贷,你就无法将还贷的责任(义务)转移给受赠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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