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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公司股权的基本要求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90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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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是维护公司稳定、平衡股东权益、健全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途径。《公司法》第75条对股权回购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本文中,华律网小编将为您解读公司股东股权回购的条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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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的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而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自愿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等原因而离开公司,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该约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呢?

首先,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为“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表明,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或由公司计价回购,并不含有抽逃出资的意思,故该约定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公司法》第143条所确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回购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该第143条在公司法中的位置仅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适用或准用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股权回购并不违法。

第三,该约定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公司法》第75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三大法定事由。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平衡大小股东利益的规定,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有义务进行回购,不得拒绝。第75条规定的情形,是公司有义务接受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的法定情形。当然,除此情形外,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约定,公司没有义务应股东的请求进行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是维护公司稳定、平衡股东权益、健全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途径。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约定,公司没有义务应股东的请求进行股权回购。如有疑问,欢迎到本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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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回购房要点
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什么是回购房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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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事宜中,股东无法亲自出席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13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变更事宜中,股东无法亲自出席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 如若企业需要完成公司变更过程中,由于特定原因导致未能找到现有股东,那么可以就此情况进行股权转让操作。 而针对适用有限责任制度的公司而言,各股东方可以自由地互相转让其持有的全资或部分股份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股东欲将其股权对外转让给非现任股东,则需获得公司内过半数其他股东的明确同意方可实行。 为实现上述目的,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方股东征求其是否同意,并给予他们回执意见的期限为三十天。 在此期间内,若得到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就可视作股权转让批准。 反之,如果没有得到半数或以上股东的认可,那么未能同意的股东就有责任收购转让中的股权;若是无法完成收购,也将被视为相应的同意放弃此种权利。 同时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可能存在另外的严格规定,这部分需要参照具体条款执行。 如欲进行公司申请变更的相关流程,务必提交如下基本资料至公司注册登记机关: (1)有法人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根据《公司法》制定的关于该次变更的有效决议或决定; (3)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和规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若需要更改公司章程以适应此次变更的情况,必须附上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署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文本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当所变更的事项涉及到违反《宪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决定需先获得许可的,需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交等待审核批准的文件。 具体法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当股东拟将股权转卖给与其无关的外部人士,必须经过其他股东投票表决,其中过半数赞成才可执行。 股东需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征询是否支持本次股权转让,并预留三十天作为回复时间。 若在此期限内,收到超过半数的同意回函,就可视为同意;否则,未能有效回应的股东将视为已同意该转让。 对于经股东审议通过的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两个以上的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则双方需共同协商决定购买比例;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公司章程中的具体规定为准。

公司类型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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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是我上一年开的合伙店

杨铭佳律师16分钟前回复: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

关于合伙经营业务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合伙经营业务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合伙经营业务亏损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合伙经商遭遇失败后,应当由合伙企业动用其所有的资产进行清偿所欠债务; 若仍存在未能补偿的未到偿还期的债务,则由各合伙人负担无限的、连带的赔偿责任; 如果各合伙人之间事先已有约定,就按照该约定的条件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义务; 如果某个合伙人自身拥有的财产无法完全偿还他个人的债务或与其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的责任无关的其他债务,可以将他从合伙企业中所得的利润用作偿还之用。 相关的法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第三十八条,即合伙企业应对其债务承担先以其所有财产先行清偿的义务; 同时还需遵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对于未能支付的到期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制的债务责任。 此外,根据第四十条的规定,当某一合伙人因为承担无限责任制导致其清偿数额超出了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时,他有权向前述条款中所提及的其他合伙人追索额外的金额。

全资企业法人可以在成立新公司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顾问律师19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全资企业法人可以再成立新公司。 企业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权,可以成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也可以收购公司,也可以投资其他公司,所以全资企业法人当然可以成立新公司。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全资企业法人可以在成立新公司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企业设立

法律顾问律师20分钟前回复:

关于境外投资企业设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因故不能继续运行的项目应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依据我国法规,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资金(外汇)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能力及人才,均可申请设立境外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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