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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94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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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中各种民间借贷问题层出不穷,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当我们面对着各种各样的民间借贷纠纷诈骗事件,如果我们对于相关法律条文不了解的话,我们就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民间借贷是不是是实践合同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正是需要出借人将借款给付借款人之后,借贷合同才能成立。因此我们一般情况下将民间借贷合同视为实践性合同。

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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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三)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注意担保期间,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以上就是关于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的相关资料,为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华律网也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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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民间借贷合同债权人主要风险及防范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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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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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导欺诈签订了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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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误导欺诈签订了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如果能够有证据确定是被欺骗而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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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是多少,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时间为30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予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代理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和蒙受损失。

首付款定金支付困难,如何解决及退还事宜

法律顾问律师29分钟前回复:

关于首付款定金支付困难,如何解决及退还事宜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首付款定金支付困难,如何解决及退还事宜 通常情况下,在符合一方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协议并支付定金后,该定金便被视为是约束双方依照正式合同履行义务的保证措施。 若一方任意违反此项合同约定,将承担适用定金罚则的后果,具体表现为违约方自身需承担定金不予退还之责,而若违约方为开发商,那么其更应承担双倍赔偿之责。 因此,该已支付的定金并不存在退还的可能性,除非能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当地实行了严格的购买限制或是贷款限制政策时,因受到政策因素的制约无法继续完成购房交易手续,方可获得退还所交定金。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如下:按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定金应作为价款的一部分予以扣减或者应该由债权人收回。 给予定金方如未能履行债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达预期效果,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反之,接受定金方如未能履行债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达预期效果,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重大误解所缔结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重大误解所缔结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重大误解所缔结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所规定,因重大误解导致签订合同时,该合同将因其可撤销性质而无效。 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依法享有撤销权,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消。 然而,在合同被确认撤消之后,其自始便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以下是具体法律条文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运输合同纠纷应该怎么样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56分钟前回复:

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应该怎么样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发生运输合同纠纷了,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中承运人、托运人均可成为适格原、被告;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情况下,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将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然后是对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审查。 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对其与承运人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 承运人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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