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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开发商办理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465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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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购买商品房的人都听说过或者办理过商品房预告登记,但是,还有很多人对商品房预告登记不是非常了解。其实,对于购买商品房的人而言,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护措施。那么,预告登记是开发商办理吗?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预告登记是开发商办理吗

预告登记可以由开发商办理,如果开发商不办理的,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

买房必须办理预告登记吗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即使得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这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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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作用

目前,虽然已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制度,但开发商“一房多卖”可能性依然存在。由于市场上在售的商品房大多数是期房,从合同备案完毕到最终交房,一般需要1到2年时间。在当前楼市调控严厉背景下,开发商资金链普遍紧张,生死存亡之际铤而走险去搞“一房多卖”、以谋求更多资金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推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对于防止“一房多卖”现象发生,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

所谓商品房预告登记,就是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办出房产证之前,到房屋登记部门预先申请、主张自己对所购房屋的物权。预告登记可以视作一项准物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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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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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大房子隔成许多小间出租在大部分地区违法,使用隔墙将房屋隔开后出租的做法,很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建设安全,甚至会违反房屋的使用性质,这样就是违建,因此不可以隔断后出租。

买卖房屋的中介费多少?由哪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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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 买卖房屋的中介费支付方式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买卖双方的协商结果、谁更急于完成交易等。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可能愿意承担全部或部分中介费用,尤其是在卖方急于出售房产时。 此外,法律上并没有严格限制中介费的支付方,通常中介费的支付由买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房屋租赁期间,业主出售房屋是否还能继续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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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房屋租赁期间,业主出售房屋是否还能继续租赁 在租金收取期间,业主即便对所持房产进行买卖交易,亦无碍于租赁合同的持续执行。 关于租赁标的之所有权在租用期内的变动,将不会影响到租赁契约的有效性。 若出租者决定出售所租赁物业,其应于出售前的合理期间内通告承租方,让其有同等条件参与优先购买。 此外,在出租过程中,如果业主需出售房产,务必提前向承租方发出通知。 倘若他人购得房产后,租户不愿再续租,可以通过与业主沟通来解除租赁关系;但若承租方仍愿持续租用,新的业主便需依照承租方与此前业主所订立的租赁协议,在原有合同期限内把房屋继续出租给租户使用,此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若新业主拒绝将该物业再出租给承租方,那么他便须承担解约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业主计划出售房产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业主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且未向承租人说明,则承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业主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请求撤销原业主和新业主之间签署的购房合同。

产权证明是什么意思?

法律顾问律师44分钟前回复:

关于产权证明是什么意思?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1、房屋产权的证明文件就是产权证明。 开具房屋产权证明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材料到本地房管局进行房产查档,缴纳查询费后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外地户口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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