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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要写在合同里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2 419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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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存在定作人与加工人双方法律关系,双方如果要解除合同的,可以约定解除,也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那么,定作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要写在合同里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作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需要写在合同里吗

定作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不写在合同里,也可以写在,定作人可以随时行使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定作人所享有的实际上是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

所谓“法定”就是说必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种类(如承揽合同等),所谓“任意”就是说解除合同时不需特定的理由。也就是说,定作人解除合同是法定权利,不必有什么理由,只要定作人认为自己不再需要继续此项工作,即可予以解除。

“随时”意味着定作人的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定作人在合同订立后承揽人开始工作之前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在工作进行的任何阶段解除。

另外,为了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定作人行使合同的随时解除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时,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是“赔偿损失”,而不是“违约金”或其他。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不写在合同里,也可以写在,定作人可以随时行使任意解除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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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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