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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348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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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共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起诉状,并且需要有足够的证据。那么,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赔偿损失。即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后,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这是适用最广泛的承担责任方式。

第二、返还财产。即指侵权行为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获得的财产移转给原所有人或其他合法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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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恢复原状。即指使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

第四、停止侵害。即指侵权行为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排除妨碍。即指侵权行为人排除由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

第六、消除危险。即指侵权行为人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

第七、消除影响。即指侵权行为人在其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对受害人的不利后果。

第八、恢复名誉。即指侵权行为人采取适当方式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态。

第九、赔礼道歉。即指由侵权行为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承担责任方式。

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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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损害赔偿的规则

法律顾问律师9分钟前回复:

关于作物损害赔偿的规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 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二)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规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不能用其他方式赔偿,而不是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确认财产赔偿规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 从这一规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 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 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三)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的法律特征是: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 它不是解决损害赔偿责任应否承担的规则,而是在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确定应由加害人承担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应当怎样承担民事责任,究竟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规则。 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 在诉讼中,法官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径以职权,根据确认的证据,适用该原则。 (四)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 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孩子在舞蹈学校造老师辱骂

金鹏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嗯嗯,你好。那你现在是什么问题呢,你可以向学校反映要求处理一下,尽量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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