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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运费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7 450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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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运输、海路运输、空中运输等方式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多见,运输公司替人们运送货物的时候,还需要收取一定的运输费。有些企业有长期拖欠运输公司费用的情况,这时该公司就会用法律来解决,那么拖欠运费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拖欠运费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1、准备双方运输合同、证明运输合同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合同所载明的内容履行了按期将货物交付给指定收货人的证据、证明收货人签收货物并在约定的检验期限或合理的检验期限内未对货物的数量及损毁等情况提出异议的证据、拖欠运费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身份信息或法人信息,形成起诉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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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并依约履行了向托运人指定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义务,且收货人并未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检验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损毁等情况提出异议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留置,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收货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合理的检验期限内,未对货物的数量、损毁等情况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拖欠运费,留置货物可以吗?

也是可以的,因为承运人只要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占有货物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不论该货物是否和拖欠的运费有直接的牵连关系。所以遇到货主或者托运人拖欠以前的运费,我们卡友也可以留置本次货物,来确保自身的权益。

而对于欠运费的金额明显低于货物价值,也可以留置货物,因为留置物本身是否可分及债权的价值高低无关,不论债权价值的高低、留置物是否可分,债权人均可以对确保留置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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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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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退少补的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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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退少补的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多退少补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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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没合同没到期房东退房租吗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关于租房没合同没到期房东退房租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租房没合同没到期可以退房租,但是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主体既可为单一实体,亦可为两个实体共同组成。

法律顾问律师43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主体既可为单一实体,亦可为两个实体共同组成。 尊敬的用户您好!关于合同的签订问题,律师在此明确告知您,它的主体既可为单数亦可为复数,法律对此未设任何限制性规定,但必须确保协议各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须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共识,表达的意愿真实有效,同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现以下列法条为详细参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 其中,第四百六十四条阐明了合同的本质内涵,即由各平等的民事主体约定,建立、变更、终止各自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诸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类型的协议,应适用特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若未能找到明确对应条款,则可参考此编目的相关内容作适当调整。 施行前述原则后所生成的合同,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订立的合同,对于当事方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另行规定该种例外情形。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并无权利单方面提出解除合约,而仅仅具有坚守合约义务的另一方享有发起或不再履行合约的权利。 作为一份建立了双方共识并且受到尊重的协议承诺,合同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与努力履行其条款。 依照于2021年度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相关法规,当事人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契约签订双方可以通过具体商定一个解除合同的原因来实现这一目标,当符合条件的解除合同原因实际出现时,解除权拥有者即可打破原有僵局进行合同解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列举来看,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同样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力:(一)在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预定事项之时; (二)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际,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动展示出不出履行主要欠款的意向; (三)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履行主要欠款义务,并且在发出敦促通知后的合理期限仍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四)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时履行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直接影响到履行合同事项的顺利实现; (五)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连续性欠款义务的长期贸易合同,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给对方留出合理的调整时间。

免赔额和不计免赔险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免赔额和不计免赔险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名词解释:免赔额和不计免赔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也以此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 在规定中,所谓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第三者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保险车辆因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和事故其他方查寻不着的,视同单方肇事事故,应扣除赔款的20%。 假如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则不用承担上述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而获得全额的理赔。 而通常保险公司特别约定的免赔额是指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 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而绝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超出免赔额时,保险人赔偿损失额与免赔额之间的差额。 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则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 若损失超过200元,保险人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 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 相对免赔额是指损失额超出免赔额时,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额不做折扣地赔偿。 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则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 若损失超过500元,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 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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