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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怎么办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45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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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在对债务人借款的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都会找一个担保人提供担保,那么,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该如何处理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怎么办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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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个体户甲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并订立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因此,甲、乙找来共同好友丙为其提供担保,丙表示愿以自己一块价值6万元的手表提供担保。随后,甲又找到与自己有生意往来的丁,请求其担任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丁某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保证协议,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1个月后,丙找到甲、乙,称该表具有纪念意思,其妻不同意自己以手表提供担保,希望乙放弃该担保并解除担保合同。由于甲、乙、丙系多年好友,乙碍于情面便对甲、丙表示,自己愿意放弃丙提供的担保物。6个月后,甲无力还款,乙便找丁,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丁以乙无故放弃丙的担保物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该怎么办呢?

【法律解读】

本案属于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是典型的混合担保。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乙放弃了物的担保,即放弃了丙所提供的价值6万元的手表的担保责任,损害了保证人丁的权益,故丁只需在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责任,对剩余的6万元债务不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规】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给你介绍的“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作为一个理性的债权人设立混合担保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债权人放弃了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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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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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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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可以专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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