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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1 765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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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是需要被保护,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的话,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法律上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也制定了保护的办法和规定,华律网小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方面知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有哪些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第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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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一条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
[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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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侵犯商标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企业应如何高效地利用商标?

法律顾问律师52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应如何高效地利用商标?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企业应如何高效地利用商标 尊敬的下属们,关于我们商标的使用有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引起重视: 首先,商标的使用需清晰地将其与周边的文字区分,这可以在印刷品中通过采用大写字母、黑体、不同颜色、斜体、下划线或引号等手法来实现。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商标被误认为普通的词汇,从而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效果。 其次,商标字体、大小、比例以及摆放位置也应该明确。 在此要强调的是,如果商标文字部分使用了特定的字型,尤其是当这个字型还是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那么无论是在哪种场合,都应该始终保持相同的字形。 再次,在任何可能的情形下,使用商标并突出其颜色特征。 在允许第三方使用商标的前提下,还应当准确告知他们商标的具体颜色信息。 而在无法使用彩色的媒介比如报纸等情况下,就需要明确商标是否需要以及何时使用黑色白色版本。 最后,商标不应随意简化使用,变更拼写方式会让消费者感到困惑,除非这种简化形式已经是注册商标,才可进行如此操作。 另外,在广告和标签这些地方使用商标指示符本身并不具有拘束力,因为它无法提供法律保护。 但是,商标指示符的使用可以提醒大众我们的商标已经注册,帮助防止他人恶意使用。 使用商标指示符时,务必确保它们出现在广告和标签的显眼且初次展示的地方,通常情况下是在上标的位置或者是下标的位置。 关键的一点是,商标标识应该和商标名称以及公司标志共用。 当我们的商标受到更多曝光,例如在广告和网站中出现时,就应当使用商标标识。 在我们的商标尚未注册时,你应该在公司标志旁边使用TM(商标)或SM符号,但是在商标未注册的某些国家,这个符号不能使用,否则可能会面临到相应的惩罚。 希望这份指导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商标被抢注应如何进行维权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商标被抢注应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宣告商标权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5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软著跟知识产权的区别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软著跟知识产权的区别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概念不同。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专利商标能否强制授权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专利商标能否强制授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专利商标能否强制授权 对于公众提出的疑问,我们予以专业回答如下:在实际情况中虽然专利权能够进行强制许可,但商标则无法实行这一措施。 当出现以下特定状况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有权基于已经具备实施条件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强制批准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第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从获得专利授权并生效后连续满三年,以及自提出专利申请并经过法定程序受理开始连续满四年,却无正当理由未能认真实施或充分利用其所持有的专利技术; 第二种情况是,当专利权人行使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时,如果其行为被依法判定为涉嫌垄断行为,并对市场竞争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了消除或减轻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可判定为符合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 据有关于此项事宜的详细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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